家明與英國籍朋友約翰到克拉碼頭吃飯時,目睹侍應生不小心打翻盤子而遭粗野食客打傷的經過。約翰叫家明打電話報警捉人,家明搖頭說,沒用的,
這種傷人事件屬于“不可逮捕罪”(non-arrestable offence),沒有庭令的話,警察根本“動”不了那名食客。約翰聽了十分生氣,說要是在英國,
即使推人、掌掴或向他人吐口水,警方就能以“襲擊”(common assault)罪逮捕滋事者。“你們新加坡不是很先進嗎?爲什麽法律這樣落後?是不是要重傷人或等到人死了,
警方才會出手?”其實傷人案每天都會發生,但根據新加坡法律,警方在處理蓄意傷人案時,不能馬上行使調查的所有權力,也不能行使逮捕嫌犯的權力。
今年5月,國會爲刑事法改革法案辯論時,一些議員就籲請當局多關注蓄意傷人案,以確保被人傷害的公衆獲得公平對待。
本期《說法識法》,迪瓦利(Ramesh Tiwary)律師和黃國彥律師將爲讀者解釋蓄意傷人和蓄意重傷人的差別,以及議員林瑞蓮及洪維能對這兩項罪名的關注。
一般傷人案警方是不會處理的,除非有人向國家法院推事提出投訴。不過,如果出現一些特殊情況,警方就會介入。
衛生部兼內政部高級政務次長安甯·阿敏,今年5月在刑事法改革法案回複議員詢問時指出,這些特殊情況包括:
■ 傷勢嚴重,但尚未符合重傷罪標准的傷人事件。
■ 德士司機、公共交通員工和護士等公共服務員工受到傷害。
■ 涉及路霸、私會黨、因種族或宗教引發沖突的傷人案。
安甯·阿敏指出,警方正視傷人事件,“根據刑事法典,即使罪行歸類爲‘不可逮捕罪’(包括致傷),但如果受害者是14歲以下的孩童、弱勢群體和女傭,警方都會逮捕罪犯。”
他說,刑事法典也擴大“公務員”的定義,包括代政府取締違例停車的稽查員,所以涉及致傷罪的案件,警方可逮捕的對象也更廣泛。
他指出,當局將繼續觀察蓄意傷人案的情況,並研究各方提出的建議。
“刑事法典修訂後,我們可以評估是否要建立一個更快捷的框架,解決其他類型的蓄意傷人案,並且確保它不會影響正當程序,或影響警方應付其他更嚴重的違法行爲。”
被人打傷怎麽辦
根據第323A節新條文,動手者的目的只是致傷,卻造成重傷,將面對長達五年監禁,而警方也不必獲得庭令就能展開調查。
根據刑事法典第323節“蓄意傷人”(voluntarily causing hurt)條文,如果導致他人身體疼痛或虛弱,或引起疾病,就算致傷。
傷人罪成,可被判坐牢兩年,或罰款最多5000元,或兩者兼施。
“蓄意傷人”罪可在不同情況下發生,比如因鄰居、家人、同事和朋友間的糾紛引起。
很多時候,因爲傷勢不嚴重,或因爲沒有涉及公衆利益,或沒有其他特殊原因,警方都不會采取行動,給予傷者的忠告是警方不會展開正式調查。
遇到這樣的情況,涉事各方最好是自行解決紛爭。除非當事人到法庭申請推事庭令,由推事下令警方調查,或當事人自己通過私人傳票傳召動手者上庭。
這個過程也有助確保法律程序不會因爲惡意投訴,而被不當使用或濫用,造成公共資源的浪費和其中一方被另一方騷擾。
根據第325節“蓄意重傷人”(voluntarily causing grevious hurt)條文,重傷的定義包括骨折、導致他人失明和死亡等。
重傷罪成,可被判監長達10年,外加罰款或鞭刑。
“蓄意重傷人”如何被定罪
拉美斯迪瓦利(Ramesh Tiwary)律師事務所的迪瓦利律師受詢時表示,“蓄意重傷人”的定義已在刑事法典第320節明文列出,包含10種不同情況,例如死亡、導致他人失明或失聰,以及脫臼及骨折。
他說,必須符合其中一種情況,一個人才可因“蓄意重傷人”被定罪。迪瓦利接著說:“在這類案子中,一個人若要被定罪,除了要符合上述情況,也必須有意或清楚知道自己將重傷他人。”
他舉例說,一個人若打了另一人一拳,而後者在過程中跌倒,結果傷到頭部。在這種情況下,打人的那方可能辯解說,當時打人,並不知道對方會跌倒,還會傷到頭部。
一定要有醫藥報告作證據
然而,如果一個人打了另一個人的鼻子,那他就不能說自己不知道對方的鼻子不會受傷。
迪瓦利最後說:“這一切都要看一個人是否清楚自己的舉動所帶來的後果,並讓法庭來裁決他是否有意重傷他人。”
另一方面,贏必勝律師事務所的黃國彥律師受詢時說,在“蓄意重傷人”的情況下,一定要有醫藥報告作爲證據之一。
他解釋說,由于“蓄意傷人”屬于“不可逮捕罪”,因此若受害者希望警方處理案子,必須進行以下步驟。
首先,受害者先要自行求醫,取得醫藥報告。過後,受害者必須到推事庭投訴,推事將依據證據考慮是否指示警方做進一步調查。
最後,當警方完成調查後,可決定是否要將對方控上法庭,或者內部結案。
黃國彥說,在這種“不可逮捕罪”的情況下,若受害者想要繼續追究,本人必須主動到推事庭去。如果受害者選擇不到推事庭去,事件就不會有進一步發展。
議員籲關注受害者需要
2014年的數據顯示,警方一年平均接獲約1萬起蓄意傷人案,最終只有6%,或600起被控上法庭。
但工人黨主席林瑞蓮認爲,1萬起可能只是保守估計,因爲一些人可能沒報案。
林瑞蓮(阿裕尼集選區)今年5月在國會刑事法改革法案辯論時,提到她五年前向國會做出相關提問時獲得上述數據。
“與其他案件相比,這個數據占了非常大的百分比。警方去年(2018年)共記錄3萬3000起刑事案,我相信這不包括平均1萬起的蓄意傷人案。”
她說,蓄意傷人案幾乎天天發生,在她接見的選民中,就有被打傷的受害者表示,對警方不處理他們的投訴感到驚訝和失望。
她說,警方通常不處理傷人案,即不會展開正式調查,除非當事人到法庭申請推事庭令,由推事下令警方調查,或當事人自己通過私人傳票傳召動手者上庭。
可是,沒有警方的協助,當事人要追究起來相當耗時耗力,還得花錢。
她明白警方的工作量,不是所有的傷人事件都要求警方去逮捕人。她指出,增設新的323A節條文,並把傷人罪的最長監禁從兩年增加到三年,都顯示當局在改進,可以更好地回應嚴重傷人案。
不過,她說,一些人的傷勢可能嚴重(比如被打的時間長,導致有多重傷勢),但這類傷勢雖嚴重,卻不至于嚴重到符合“重傷”罪的“重傷”定義,最終歸納爲“不可逮捕罪”的傷人罪。
林瑞蓮促請當局監督情況,確保公衆獲得保護。
另一名議員洪維能(裕廊集選區)認爲修正既及時又恰當,但也提出與林瑞蓮同樣的關注點。
他說,蓄意傷人和蓄意重傷人的分別很大。重傷的定義是骨折、失明等傷害。“就算是被人打到頭破血流,住院留醫幾天,也不一定算是重傷,警方不會主動去調查。”
此外,若受害者要伸冤,就得花錢買醫藥報告證明被打傷,還要請假來處理,再花20元向推事庭提出投訴,警方才會出面調查。
他認爲,這麽做非常耗時耗力,同時也讓一些受害者爲了避免麻煩而不再追究,讓傷人者逃過法律制裁。洪維能以英國法律爲例說,在英國,警方可用襲擊罪逮捕推人、掌掴或向他人吐口水者,罪成者可被判坐牢長達六個月。如果傷者的身體有瘀傷、刮傷或咬痕,被告可被判坐牢長達五年。
他建議當局考慮,讓警方在下列傷人事件中,直接介入調查。這些情況包括:因公路意外引發糾紛,導致路霸打人的事件;侍應生、商場售貨員、電信公司客服員被打;傷者必須拿超過一天的病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