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名巴士車長不滿超時工作卻未收到相應加班費,入禀國家法院推事庭,新捷運表示已將此事交給工業仲裁庭處理。
新捷運昨天發出文告,針對五名車長對休息日和超時工作的糾紛入禀國家法院推事庭做出回應。
媒體早前報道,這五名車長指新捷運未根據人力部規定支付他們加班費,而他們所記錄的工時也和薪水單不吻合。
代表這五名車長的是Carson Law Chambers律師樓的拉維律師,他已在9月23日通過國家法院正式向新捷運發出傳票令狀(Writ of Summons),要向新捷運追討損失。
新捷運說,公司“是個遵守法律且負責任的雇主”,並與員工和全國交通工友聯合會(NTWU)有穩固的勞資關系,公司的做法遵守法律及相關協定和慣例。
但是,與這五名車長的糾紛所引發的問題也影響到公司及NTWU簽署的集體協定,因此爲符合法律和所有車長的權益,以及秉持法規維持與NTWU的良好關系,新捷運決定申請由工業仲裁庭處理。
拉維律師則指出,工業仲裁庭應該是在NTWU和雇主之間的談判陷入僵局時才采用,他代表的五名車長事先已對工會失去信心,才會選擇退出工會並通過法院解決。
他也說,五名車長對新捷運的決定感到意外,他們是因爲與雇主和工會的內部討論無法達到結論,才會入禀推事庭。爲遵守法律和法庭的管轄權,新捷運應繼續通過法庭解決糾紛,並通過法庭程序進行調解。
新捷運企業聯絡高級副總裁陳愛玲對此回應說,公司向工業仲裁庭提出申請是爲了诠釋受到質疑的集體協定,而這與調解無關。
她也說,新捷運完全尊重法庭的管轄權,因此會繼續在法庭進行抗辯。
人力部工業關系處長甘達爾(Kandhavel Periyasamy)受詢時說,新捷運向工業仲裁庭申請诠釋公司與NTWU之間的集體協定是一項“建設性的舉措”。
他指出,集體協定中的條款不只影響糾紛中的五名車長,新捷運旗下約6000名車長也同樣受影響。
甘達爾說,對于處理這起糾紛,工業仲裁庭是更合適的平台,而仲裁庭對集體協定的诠釋會爲這起事件的各方提供最終及確定的決定。
全國交通工友聯合會執行秘書楊益財發聲明說,NTWU了解新捷運已針對五名車長對工作時間及加班費的糾紛向工業仲裁庭提出申請,並同意仲裁庭會是處理雇傭相關糾紛的的合適平台。
新加坡全國雇主聯合會(SNEF)也認爲,新捷運向工業仲裁庭申請诠釋集體協定是“負責任且妥當的步驟”。
據了解,這起事件將由工業仲裁庭主席獨自審理,他會對此案件做出最終裁決,並且不能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