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下藐視法庭罪的新加坡民主黨副主席陳兩裕,向高庭申請聲明其競選國會議員的資格不受影響,理由爲藐視法庭罪只算是“類似”刑事罪,但這項申請日前(11月6日)被高庭駁回。
《聯合早報》早前報道,陳兩裕與社運人士範國瀚因發表藐視法庭的面簿貼文,今年4月雙雙被判罰款5000元。
陳兩裕在接受判刑時要求罰款不超過2000元,以避免他失去下一屆大選的參選資格。高庭法官吳必理當時回應:“若一個人有政治抱負,那他就更應該避免做出觸法行爲。”
根據我國憲法,凡在新加坡或馬來西亞法庭被定罪,以及被罰款至少2000元或坐牢至少一年的人,都將失去擔任國會議員的資格。
上個月,陳兩裕向高庭提出申請,要求法院表明他仍有資格競選國會議員,理由爲他所犯下的藐視法庭罪屬于“類似”刑事罪(quasi-criminal),不算犯下刑事罪,他也不受限于相關憲法。
陳兩裕也提出,根據1988年《海峽時報》報道,盡管反對黨人士祖菲裏(Jufrie Mahmood)有藐視法庭的案底和被判罰款3000元,選舉官當時仍接受祖菲裏的競選提名。陳兩裕籲高庭以此案例爲基准,來批准他的申請。
不過,高庭法官艾迪阿都拉(Aedit Abdullah)駁回陳兩裕的申請。法官在書面裁決中指出,憲法中對“罪行”的定義很廣,並且涵蓋藐視法庭罪等類似刑事罪。
法官:裁決不應受限于多年前選舉官決定
至于陳兩裕所提的1988年例子,法官說,除了報章報道以外,沒有任何闡明選舉官的決定的官方記錄。而且,事隔31年,政府的立場與法院的裁決不應受限于選舉官多年前對憲法的理解。
去年4月27日,範國瀚于個人面簿上轉載一家馬來西亞媒體入禀當地法院提出司法審查申請的新聞,並批評新加坡法庭不比馬來西亞獨立。陳兩裕隨後在5月6日,在面簿上發文聲援範國瀚。
兩人過後雙雙被控藐視法庭,抵觸司法維護法令,去年10月被判罪成。這是自司法維護法令于2016年生效後,首兩名在該法令下被定罪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