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財物和嫌疑犯的行蹤,也算知情不報。
帕拉達律師(Kishan Law Chambers LLC)說,隱瞞或隱藏一般涉及偷竊的財物,接收者如果知道物件是賊贓,也算有罪。
比如,A偷了B的電視,把電視交給C,而C知道電視是A偷來的,卻幫A代收,C可能被控接收賊贓,而A顯然也會被控偷竊。
以刑事罪來說,被告必須有犯罪意圖(mens rea),知道自己的行爲是錯誤的。“當我把物件交給你,說這是偷來的,請幫忙暫時保管。你不能說,不知物件是偷來的吧?這就是所謂的知情。同樣地,如果你不知是賊贓,就不知情,可以用這作爲辯護理由。”
帕拉達律師說,另一種隱瞞情況,是隱瞞一個人的身份,“明知某人的行蹤卻否認知道,等于提供假口供。”
他指出,總檢察署通常會提控嫌犯協助或教唆他人某些罪行,這也得看罪行的性質。
他舉2008年從我國逃脫的回教祈禱團頭目馬士沙拉末(Mas Selamat)爲例說明,馬士沙拉末是在兄長一家窩藏之下,才躲過警方的搜查。
他指出,這是隱藏的例子。“馬士沙拉末的兄長一家明知他是被政府通緝的逃犯,卻收留他,直到他逃離馬國。”
根據資料,這一家人因窩藏國家重犯,根據罪行的輕重,被判不同刑罰。
窩藏罪最爲嚴重的是馬士沙拉末侄女努爾艾尼(36歲),當時被監禁18個月,哥哥阿斯蒙(69歲)和嫂嫂艾莎(69歲)則分別判坐牢12個月和三個月。至于侄兒馬哈迪爾(40歲),則因知情不報而接到嚴厲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