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司解釋,本案受害人因身體情況而無法供證,女護士的說辭也無法獲得佐證;在這樣的情況下,目擊案發經過的證人所提供的證詞必須“非常具說服力”。三司也認爲,女護士當時只和病人的床隔著一個半手臂的距離,而且床邊布簾敞開著,她也沒有撒謊的動機。
療養院外籍男職員非禮中風女病人一案,審理結果再度出現逆轉。經控方提出刑事參考後,最高法院上訴庭昨天推翻被告原本無罪的裁決,改判他罪成,須坐牢16個月和鞭打三下。
現年35歲的孟加拉籍男子被控非禮,他先在國家法院受審和被判罪成,上訴至高庭後獲得脫罪,但案件過後移交至上訴庭審理,男子終究逃不過法律的制裁。
以大法官梅達順爲首的三司昨早宣判時指出,目擊案發經過的女護士沒有看錯,在受害女病人無法供證的情況下,女護士的供詞足以將被告入罪。
《聯合早報》曾經報道,這起非禮案發生于2016年11月26日,在本地一家療養院內,當時在療養院工作的被告涉嫌非禮一名55歲的中風婦女。
他被指脫掉受害人的褲子和紙尿布,光著臀部騎在她身上不停磨蹭,結果遭巡房的護士撞見和揭發惡行。
爲保護受害人,媒體不可報道任何可能泄露她身份的資料,包括被告的名字。由于受害人多次中風,導致行動和言語受限,因此無法上庭供證和交代事發經過。
被告不承認非禮罪,在國家法院受審後被判罪成和坐牢22個月及打三鞭。
他不服所判,提出上訴,前年11月獲高庭法官裁定無罪釋放。高庭法官當時指出,聲稱目睹被告騎在病人身上的女護士有可能看錯,單靠一名證人的說辭就將被告入罪並不妥當。
之後,總檢察署向上訴庭提出刑事參考,尋求三司闡明,應如何評估案件目擊者證詞的分量與可信度。三司昨早針對控方的申請宣判。
三司解釋,本案受害人因身體情況而無法供證,女護士的說辭也無法獲得佐證;在這樣的情況下,目擊案發經過的證人所提供的證詞必須“非常具說服力”。
同時,目擊者證詞的分量,不應被當做比受害人的證詞弱,一切得視案件的情況而定。
三司:高庭法官不應認爲目擊者說辭較欠缺說服力
在三司看來,高庭法官在本案中所采用的法律原則是錯誤的,他不應對目擊者與受害人所給的證詞做出區別,以爲目擊者的說辭比較欠缺說服力。
三司認爲,沒有任何理由質疑女護士的證詞有誤,她當時只和病人的床隔著一個半手臂的距離,而且床邊布簾敞開著,她也沒有撒謊的動機。
不過,三司指出,沒有充分證據顯示被告是預謀非禮病人,他更像是“投機”犯案,趁其他病患和工作人員參加活動時,偷偷溜進女病房犯罪。
已婚的被告聞判時顯得鎮定,他昨日起入獄服刑。
聲稱目睹被告騎在病人身上的女護士有可能看錯,單靠一名證人的說辭就將被告入罪並不妥當。
——高庭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