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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違法難遁逃 法網無疆

2021 年 3 月 12 日 洋溢YY

上月22日,防止網絡假信息和網絡操縱法令(POFMA)辦事處就馬來西亞人權律師組織“捍衛自由律師團”(Lawyers for Liberty,簡稱LFL)發表的不實網絡文章,發出更正指令。

兩天後,LFL反指POFMA辦事處無權跨境執法,更正指令無效,並通過原訴傳票起訴內政部長尚穆根,要吉隆坡高庭宣判尚穆根不能援引POFMA向在馬國的LFL采取行動。

其實,影響新加坡或新加坡人,構成損害或可能損害的行爲(不論刑事或民事),我國確實可援引一些有超越國界效力的法令,采取對付行動。

本期《說法識法》邀請兩名高級律師 維 賈延德蘭(Gregory Vijayendran)和歐瑪爾 (Siraj Omar),解讀POFMA等具有“客觀屬地原則”(objective territoriality principle)的法令,以及當局立法的意義。

客觀屬地原則也稱“結果發生地說”,指某個行爲在A國發生,但結果卻在B國領土産生影響,就視爲是在B國領土內的行爲。這獲國際公法認可,讓新加坡能夠就影響本身領土的域外事件執行國際司法權,針對在海外言論和行爲構成的罪行采取制裁行動。

維賈延德蘭(Rajah & Tann LLP)高級律師說,客觀屬地原則允許一個國家檢控和審理影響其領土範圍的罪行。

“這就是法律中說的效應原則(effects doctrine)。換句話說,在新加坡以外的言論或行爲如果對新加坡有影響,新加坡就能針對其言論和行爲所構成的罪行,援引法律條文采取制裁行動。”

他舉例說,防範人口販運法令和跨境煙霾汙染法令的條文,就明確附上這原則。“國會在這些法令中所采用的法律字眼,用意是要擴大新加坡岸外的網絡,逮到在新加坡以外傷害我國的言論和行爲。”

以2015年3月生效的防範人口販運法令來說,這項根據客觀屬地原則制訂的法令,得以讓新加坡當局逮捕和檢控在海外運作的人口販子,證明域外執法是有效的。“這些罪犯可能與犯罪集團有聯系,要利用新加坡作爲販賣人口的轉站或目的地。法令的延伸範圍,允許新加坡對付在海外發生卻影響到新加坡的活動。”

維賈延德蘭說,21世紀出現的環球化、無國界資本市場、科技改變的速度(包括互聯網)等,使客觀屬地原則越來越重要。

但他指出,一些複雜個案難以確定是否有涉及罪行;即使有,要找到能夠證明罪行的證據也不容易。

歐瑪爾高級律師(Drew & Napier LLC)舉誹謗案說,有人在海外上載一些文章,目的是汙蔑在新加坡的人,“因爲文章能在新加坡看到,被誹謗者可在新加坡起訴對方誹謗。”

他說,任何人如果在海外進行騷擾,在新加坡的人同樣也可援引防止騷擾法令采取行動。

他指出,2015年就有一起新加坡女子被香港男子威脅,要把她的裸照和不雅視頻片段發給新加坡人看的案子。這是自防止騷擾法令在2014年11月生效後,首起發生在國外、受害者是新加坡人的案件。

律師:關鍵在于是否損害新加坡

歐瑪爾也舉濫用電腦法令說,若有人在海外抵觸濫用電腦法令,而罪行“導致或造成在新加坡的顯著風險,或嚴重損害”,這個人(不論是否是新加坡人)可能得面對法律制裁。

他說,罪行是否直接導致損害,或是否是唯一或主要的損害已不重要。“關鍵因此是對新加坡所造成的損害。這意味著,如果有人要損害新加坡,他不能以爲只要離開新加坡(比如到柔佛),在那裏幹下抵觸濫用電腦法令的罪行,就可以逃脫罪責。”

針對LFL的文章,歐瑪爾高級律師說,本地網民能讀到LFL的文章,信息因此在新加坡傳播,“它與新加坡人上載文章到網絡一樣,都受制于POFMA(防止網絡假信息和網絡操縱法令)。”

環境及水源部長馬善高去年10月回答國會提問,曾提到新加坡在2014年制訂跨境煙霾汙染法令是爲了要發出強烈信息,說明“我們無法容忍違法公司的不負責任行爲,不論公司是設在新加坡或其他地方”。

2015年,環境局就依據這項法令向六家公司采取問責行動,發出法定通知書給這六家公司,要求它們即刻采取措施,停止因煙霾影響新加坡的燒芭行爲。

對海外罪行

起制裁作用的法令

下列法令具有客觀屬地原則,可以對海外的罪行起制裁作用:

■濫用電腦法令 Computer Misuse Act

第11節:不論國籍,任何人在海內外觸法,都涵蓋條文裏。條文明確說明,海外觸法者也將等同于在我國犯罪,面對法律制裁。

不論是在本地或海外,向在新加坡的人發出任何信息、圖像,或撥打電話等,引起後者驚慌或煩惱,也將視爲觸法。

■放貸人法令  Moneylenders Act

第5節:除非有執照、或是被特別豁免而不必持照,否則任何人在新加坡放貸將被視爲觸法,即使全部或部分的放貸生意是在海外進行,也將視爲在本地進行。

■司法維護法令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Protection)Act

第11節:通過互聯網或電子媒體首次刊載、具藐視法庭的文章,不論是在新加坡或海外,都將視爲在新加坡刊登一樣。

■第三方預訂德士服務業者法令 Third-Party Taxi Booking Service Providers Act

第7節:在新加坡,或部分在新加坡、部分在海外提供第三方預訂德士服務,都屬于違法行爲。

■跨境煙霾汙染法令Transboundary Haze Pollution Act

第4節:任何在海內外的行爲或事物若對新加坡造成煙霾汙染,將視爲觸法。

■防止騷擾法令 Protection from Harassment Act

第17節:在新加坡的被告騷擾在海外的受害者,或在海外的被告騷擾在新加坡的受害者,都屬于違法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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