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會面記錄,兩名關鍵證人,揭露建國總理李光耀最後遺囑的執行過程。二媳婦林學芬身爲草擬遺囑的律師,被紀律審裁庭裁定行爲嚴重不當,不僅與丈夫李顯揚合謀在16小時內誤導李光耀簽署遺囑,還公開撒謊和隱瞞證據。
總檢察署向新加坡律師公會投訴林學芬專業行爲失當一案,審裁庭去年7月舉行了五天聆訊,最終裁定林學芬違反律師專業法令的兩項指控成立,足以交由三司特別庭處置,並要求將她除名。
兩證人與林學芬說法有抵觸
根據審裁庭日前發表的裁決報告,案件圍繞三個要點,即林學芬是否是李光耀最後遺囑的律師、其行爲有沒有違反專業操守,以及失責程度是否應受到懲處。林學芬稱她只是以兒媳身份協助處理遺囑的行政工作,不是律師,因此不構成利益沖突。
但兩名關鍵證人的證詞與她的說法抵觸。他們是見證遺囑簽署的雷安智和江秀慧,兩人當時與林學芬同屬一個律師事務所。雷安智的電郵記錄顯示,李顯揚夫妻事前數次提醒他,要盡快去見李光耀和辦理好遺囑。
江秀慧事後寫的一份會面記錄也成爲關鍵證據。她在記錄中提及李光耀雖身體虛弱但意識清楚,兩次詢問是誰草擬了遺囑。雷安智告知是林學芬後,李光耀便簽署了遺囑。
審裁庭認爲,這顯示李光耀將林學芬視爲律師,遺囑的兩份原件也分別由李光耀和林學芬保管。
李光耀最後遺囑的可靠性,關系歐思禮路38號的去留問題。因爲最後遺囑恢複了故居拆除條款,而該條款是部長委員會在探討故居處置選項時所考量的。
李光耀在2011年8月立了第一份遺囑後,兩年多內共修改了六次,拆除條款在第五和第六份遺囑刪除了。直到2013年12月17日簽的最後遺囑再把拆除條款加入。三個子女的遺産分配也一直修改,最後版本中林學芬的丈夫李顯揚獲得的較前一個版本多。
審裁庭詳細梳理了李光耀訂立最後遺囑的過程,發現他從收到草稿至最終簽署,只過了16小時。其間,有37年執業經驗的林學芬不僅沒有規避利益沖突,也未向李光耀詳細解釋遺囑內容及前後差異。
審裁庭因此認爲,當時年邁體弱的李光耀,是被他所信任的李顯揚夫婦誤導,才倉促簽下遺囑。
審裁庭措辭強烈地譴責李顯揚夫妻不誠實,無論是在公開聲明或宣誓下供證時都屢屢撒謊。兩人不僅沒有顧及李光耀的意願,還爲掩蓋錯誤行爲而捏造謊言和隱瞞證據,如謊稱李及李律師事務所管理合夥人柯金梨才是最後遺囑的執行者。
歐思禮路38號風波背景
2017年6月14日,建國總理李光耀的女兒李玮玲和小兒子李顯揚發表公開聲明,指兄長李顯龍總理違背父親遺願,意圖保留故居爲自己爭取政治資本,還公器私用成立部長委員會,試圖阻撓他們執行父親遺願。
李總理在提交給部長委員會的宣誓聲明摘要中,則指李光耀最終版遺囑是在“極度令人不安的情況下擬定的”,並對遺囑提出九大疑問,包括林學芬在過程中扮演的角色。
李顯揚之後稱李光耀最終遺囑是由柯金梨草擬,而非李總理所指由林學芬參與擬定的。但柯金梨答複媒體詢問時否認這一點。
探討歐思禮路38號處置選項的部長委員會2018年4月公布報告,除了就故居去留提出三個處置選項,也認爲故居具有一定的曆史和文物價值,雖然李光耀希望在過世後拆除故居,但也准備好在他指定的前提下接受拆房以外的其他選項。
李光耀遺囑七版本
2011年8月20日:最初版本
李光耀在夫人柯玉芝逝世半年後,找律師柯金梨草擬遺囑。
遺囑包含:
● 三名子女平分遺産,附“贈予”條款(Gift-Over Clause),列明三名子女若有人比他早逝情況下的詳細條文
● 列拆除條款。注明女兒李玮玲有權在他逝世後繼續免租金住在歐思禮路38號,她搬離後才拆除 。這個房子留給李顯龍,他必須支付房子的維修與保養費用。
李光耀當年也致函內閣,表達他過世後應拆除歐思禮路38號住宅的意願
12月21日:第二版本
● 三名子女平分遺産,保留“贈予”條款
● 保留拆除條款,但取消李玮玲在他逝世後可繼續居住在歐思禮路38號的條文
李光耀在一周後第二次致函內閣表示,若保留房子,就要鞏固房子根基及翻新,並讓人入住
2012年9月6日:第三版本
● 遺産不平分,李顯龍、李顯揚各得三份,李玮玲得四份,但是李玮玲享有的是遺産終身權益,在她過世後兄弟可平分她的所得
● 保留拆除條款,與第二版一樣沒注明李玮玲在他逝世後可繼續居住在歐思禮路38號
9月20日:第四版本
● 恢複三名子女平分遺産
● 保留與第二和第三版本一樣的拆除條款
10月4日:第五版本
● 三名子女平分,保留“贈予”條款
● 刪除拆除條款。恢複李玮玲在他逝世後居住在歐思禮路38號的資格,但必須獲得長子李顯龍的同意。李玮玲只有權居住,但不享有遺産的終身權益
11月2日:第六版本
● 遺産分七份,李顯龍和次子李顯揚各兩份,李玮玲可得三份, 保留“贈予”條款
● 沒有拆除條款。與第五版本一樣,在李顯龍同意下李玮玲可繼續居住在歐思禮路38號。
*遺囑前後六個版本都由柯金梨負責草擬,原件由她保管
2013年12月16日-17日:最終版本
李光耀在出院兩個月後收到媳婦、李顯揚妻子林學芬的電郵,關于恢複“第一版本遺囑”,但最終版本與第一版本遺囑不完全相同。
遺囑包含:
● 恢複三名子女平分遺産,李玮玲多出的一份取消。沒有“贈予”條款
● 恢複故居拆除條款, 給予李玮玲居住在歐思禮路38號的資格,但沒有注明免租,也沒注明李顯龍必須支付維修與保養費用
在柯金梨不在的情況下,也是律師的林學芬第二天派兩名她律師事務所的下屬到李光耀住家當見證人;李光耀簽下最終版本遺囑,原件這次由林學芬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