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控狀,七名被告是在2010年至2018年間犯案,多次強奸以及互相協助對方強奸四名受害人。控方指他們涉及犯下的罪行太嚴重,很可能面對長期監刑,日前向法官申請不讓七人保釋獲批准。
四名妻子疑遭各自的丈夫下藥迷倒後,八年來被當做“性工具”交換給其他人強奸,她們的丈夫及三名男子,涉及強奸罪先後被控上法庭。
這七名華族被告年齡介于38歲至51歲,來自各行各業,都是本地人。
四名受害人案發時是其中四名被告的妻子,她們今年的年齡介于30多歲至40多歲。
根據控狀,七名被告是在2010年至2018年間犯案,多次強奸以及互相協助對方強奸四名受害人。
四名涉案的丈夫就稱爲A男、B男、C男和D男。他們的妻子就稱爲A女、B女、C女和D女。另外三名被告就稱爲E男、F男和G男。
庭上被控方稱爲主嫌的A男(38歲)面對七項控狀,即四項強奸及三項協助強奸罪名。
控狀顯示,他第一次犯案是在2010年,指他在自己的住家,協助B男(43歲)強奸自己的妻子A女。
B男則在2018年完成“交換”,同樣在自己的住家,涉嫌協助A男強奸妻子B女。
A男後來找上C男(41歲),兩人在2012年至2014年之間,被指互相協助對方強奸自己的妻子,即A男強奸C女、C男強奸A女。
2013年,A男又搭上了另一名男子D男(51歲),被指協助他強奸自己的妻子A女。
D男則在2017年涉嫌協助E男(45歲)強奸自己的妻子D女。
七名被告之中,E男(45歲)、F男(34歲)、G男(41歲)並未被控協助他人強奸,目前並無資料顯示他們是否已婚。
除了E男被控強奸D女之外,F男及G男被控強奸A女。
A男的妻子A女是案件中的最大受害人,被五名被告強奸至少六次,而C女被指遭強奸三次,另外兩名妻子B女和D女都各被強奸一次。
七名被告仍在還押之中,控方日前向法官申請不讓他們保釋,指他們涉及犯下的罪行太嚴重,很有可能面對長期監刑。
主控官在庭上指出,被告的罪行惡劣,對受害人使用昏沉的藥物(stupefying substances),受害人遭強奸時完全無意識。
主控官說,有人對受害人強行肛交,也有人拍下強奸過程。
七名被告都有代表律師,法官同意控方申請,不批准保釋。
案展下月7日過堂
根據刑事法典第375節條文以及第109節條文,無論是強奸或者協助強奸罪成,每項罪名的最高刑罰是20年監禁,外加罰款或鞭刑。
控方在庭上表示,案件的調查還在進行中,不排除日後會加控或修改控狀。
這起案件將在4月7日過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