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
【報道】
魏瑜嶙 林靜雯 楊浚鑫 黃貝盈 報道 [email protected]
國會昨天三讀通過公用事業(修正)法案,與公用事業局合作發展水廠的私人企業,未來在更換管理者或清盤時都須事征求當局同意,環境及水源部長也可以在必要時下達特別行政令以接管公司。
政府立法加強對新加坡供水設施的保護,與公用事業局合作發展水廠的私人企業,未來在更換管理者或清盤時都須事先征求當局同意,環境及水源部長也可以在必要時下達特別行政令以接管公司。
國會昨天三讀通過公用事業(修正)法案,公用局除了能按合約條款外,也可以通過管制框架保護我國水供。
到了今年底,本地將有10座海水淡化和新生水廠,其中六座屬于公用局與私人企業合作的“設計、建築、持有和營運”(Design-Build-Own-Operate,簡稱DBOO)項目,其余四座則由公用局擁有和管理。
環境及水源部長馬善高提出法案二讀時說:“雖然目前已有強有力的合約保護,但是水供安全關系到我國的存亡,所以須不斷尋找新方式來加強保護供水設施。我們檢討了其他關鍵設施,如電力和通信領域的監管框架,認爲應采取類似的保障措施。”
新法令生效後能從三方面保護公用局在DBOO水廠的權益。與公用局合作發展水廠的私企,包括屬下持有水廠資産的信托,在更換管理者或能左右投票結果的成員前,須先通知或征詢當局同意,企業也不能擅自清盤。
馬善高解釋,這是爲了確保水廠經營者的利益,與我國保障水供安全的長期目標和公衆利益一致。例如分散水廠經營權,避免經營權集中在某些大集團手中,否則若它們突然倒閉可能威脅水供。
馬善高:
不會輕易動用特別行政令
法院審理清盤時也得考慮公用局的陳詞,以便在做出裁決時權衡新加坡在水供方面的利益。
第三,修正法案也賦予部長權利在必要時下達特別行政令,指示第三方接管合作私企的業務和資産。
議員李美花(義順集選區)和顔添寶(宏茂橋集選區)在辯論時要求部長澄清什麽情況下會啓動特別行政令。
對此,馬善高解釋,可能的情況包括公司無法償還債務、發生緊急公共事件,或是政府爲了維護公共利益和維持水供可靠。
“我要向這個國會保證,絕不會輕易使用這項特別行政令……公用局會盡可能根據購水協議下的合約條款來解決問題。”
經營大泉水電廠的凱發集團因財務問題,自2017年起不時出現無法履行購水協議義務的情況,公用局去年4月向凱發發出終止購水協議通知,隔月接管水電廠的海水淡化廠部分。
李美花提問凱發事件是不是政府決定修正法案的原因,馬善高說,檢討管制DBOO水廠的工作早在凱發事件前就已開始,但是凱發的情況確實適時地提醒大家須妥善監管DBOO水廠。
私企以DBOO模式經營的就包括勝科樟宜新生水廠、新泉海水淡化廠,馬善高指出,這樣的合作模式讓公用局能獲益于私人領域的技術和資源,以更具成本效益的方式供水,同時也能讓這些私企有機會累積經驗,助它們站上國際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