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英慧 報道
民防人員泵井溺斃案,法官提出兩大原因,認爲消防隊長和副隊長不構成教唆他人做出魯莽行爲的罪名,因此將罪狀減至疏忽行爲導致他人重傷,消防隊長當庭認罪,副隊長則不認罪。
法官認爲被告無教唆意圖
也未在場目睹或幹預
消防隊長鍾志文(39歲)和副隊長納詹(42歲)早前各被控一項教唆他人做出魯莽行爲,導致他人重傷的罪狀,指他們于2018年5月13日晚上,在大士景消防局唆使一組消防員重傷郭俨進(22歲),沒阻止他們讓郭俨進入12米深的泵井,導致後者溺斃。
兩人不認罪,經審訊後,法官昨天作出裁決。
法官提出兩大理由,即兩名被告沒有意圖協助推郭俨進下井,以及他們沒有在場目睹或幹預。
法官說,同僚們當時沒有具體計劃進行入井儀式,他們爲郭俨進慶祝退伍後,臨時起意將他擡到井邊,而兩名被告並沒有下達相關指令。
郭俨進隨後脫掉衣服和個人物品,可合理推斷他有入井意圖,同僚沒有意圖強行讓郭俨進入井,而是讓他自行決定是否跳入井,或用怎樣的方式跳下。
努爾法特瓦擅自推他落井是始料未及的。兩名被告也沒有在場目睹,沒法幹預。
法官認爲這些不構成“教唆”,控方沒有滿足“排除合理性懷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
不過,法官認爲兩名被告有義務確保隊員的安危,但他們卻沒有阻止下屬進行入井儀式,因此將罪狀改爲較輕的疏忽行爲導致他人重傷。
鍾志文對此認罪,納詹則不認罪。案展8月18日,讓各自律師提交陳詞和求情。
除了這兩名被告,其他三人已被判刑,包括一級准尉法立不承認教唆他人魯莽行事,最終被判監13個月,而上士長努爾法特瓦因魯莽行事導致他人死亡而被判監12個月又四周,上士長阿迪哈紮裏則在妨礙司法公正罪名下,被判入獄一個月。(人名譯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