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人員泵井溺斃案,消防隊長和副隊長早前被改控疏忽行爲導致他人重傷後,隊長認罪但副隊長堅持不認罪,法官昨天判他罪成,展期至下個月就兩人的刑罰做出裁決。
消防隊長鍾志文(譯音,40歲)和副隊長納詹(42歲)早前各被控一項教唆他人做出魯莽行爲,導致他人重傷的罪狀。兩人不認罪,案件經審訊後,法官認爲兩人不構成教唆,因此將控狀改爲刑罰較輕的疏忽行爲導致他人重傷罪。
修改過的控狀指他們身爲隊長和副隊長,于2018年5月13日晚上9時許,在大士景消防局沒有阻止一組消防員進行墜井活動,導致郭俨進(22歲)被推入12米深的泵井而溺斃。鍾志文對此認罪,但納詹則不認罪。
納詹的律師辛格拉南昨天提交陳詞時說,納詹起初待在現場,覺得同僚沒有強行要推郭俨進的意圖,氣氛看起來也正常,他才選擇離開。當時職銜比他高的鍾志文僅要求同僚不要拍照,卻未出聲阻止墜井儀式,加上他也不想破壞同僚的興致,才沒有介入阻止,因此罪責沒有鍾志文重。
不過,法官最後判納詹罪成。
納詹的代表律師代他向法官求情時說,納詹在2004年加入民防部隊,曾獲多個獎項,也兩次代表新加坡出國參加橄榄球賽,要求法官判他罰款1500元。
代表鍾志文的律師王萬裏則表示,鍾志文在2004年加入民防部隊,同僚和朋友都對他有很高評價,且他與郭俨進關系良好,沒有意圖要傷害他。
律師也說,鍾志文事發兩年來生活大受影響,被判刑後也須面對民防部隊的紀律處分,並指若控方提早改控,鍾志文就會盡早選擇認罪,懇請法官判他罰款1500元或坐牢兩至三周。
控方則表示,兩名被告身爲隊長和副隊長理應確保下屬的安全,但兩人卻失職,因此籲請法官嚴懲他們坐牢三個月,以阻遏他人犯下類似罪行,也避免“整人”活動發生。
案展下月裁決
法官需要時間考慮刑罰,案展9月15日下判。
除了這兩名被告,涉案的其他三人已被判刑,包括一級准尉法立不承認教唆他人魯莽行事,最終罪成被判監13個月;上士長努爾法特瓦因魯莽行事導致他人死亡被判監12個月又四周,上士長阿迪哈紮裏則在妨礙司法公正罪名下被判入獄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