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所監管公司提議修改上市條例,讓它也有權處理須做出公開制裁的案件,至于須罰款懲戒的最嚴重案件,則仍由上市紀律委員會單獨審理。
馮嘉年 報道
新加坡交易所監管公司(SGX RegCo)尋求擴大執法權限,以更快捷有效處理上市公司及個人觸犯上市條例的案件,同時尋求提升上市公司的舉報機制,確保公司對內部舉報跟進調查,並保護舉報者的身份。
根據現有制度,新交所監管公司的執法權主要局限于私下裁決的案件,至于須做出公開制裁的案件則由2015年10月成立的上市紀律委員會(Listings Disciplinary Committee,簡稱LDC)負責,包括裁決罰款的權力。
監管公司提議修改上市條例,讓它也有權處理須做出公開制裁的案件,至于須罰款懲戒的最嚴重案件,則仍由LDC單獨審理。
基于三原因要更迅速執法
在周三的線上記者會上,新交所監管公司首席執行官陳文仁透露,LDC成立至今,共有18宗案件待審理,目前只有三宗已開審。他說:“我們意識到,每件公開執法的個案要完成判決,比我們預期的時間長很多。在公衆和媒體眼中,這被解讀爲當局疏于執法。”
陳文仁強調,要更迅速執法是基于三個原因:較有效阻懾違法行爲、讓市場更快速恢複信心,以及更及時爲市場提供清晰度。監管公司作爲前線監管單位,跟市場更貼近,調整執法權限將能發揮優勢,輔助其他擁有更廣泛及更高懲戒權的執法單位。
陳文仁指出,LDC須處理的案件繁多,在委任聽證會成員時須顧及可能引起利益沖突的網絡也更大,除了上市公司本身,也可能跟公司的銀行、律師、審計師、咨詢顧問及所有交易對方有關聯。“聽證會成員非常謹慎,當出現任何沖突,即使在聽證後期才發生,也會自行回避。這意味著整個程序須重來。”
新交所監管公司提議擴大的權限,還包括可要求受調查的公司董事或執行員辭去任何上市公司職務、禁止任何公司在三年內委任或重新委任該名董事或執行員,以及可要求上市公司暫停該名董事或執行員的職務不超過三年。此外,受調查上市公司欲委任或重新委任董事,須獲監管公司許可。
監管公司受詢時向《聯合早報》澄清,新框架將來生效後,現有LDC審理的案件仍將繼續由LDC負責,監管公司將負責新的案件。從曆史數據看,多數案件到時將轉由監管公司處理。
新加坡國立大學治理制度與機構研究中心主任盧耀群副教授受訪時表示,新交所監管公司能迅速對上市公司違例進行執法對交易所的運作順暢至關重要。而當局的執法反應速度往往受程序的阻滯影響。因此,新執法框架將讓投資者對上市公司的守法情況更有信心,從而促進上市公司的股票流通和交易量。
監管公司針對上市條例修訂展開公衆咨詢,9月7日截止。
提議上市公司制定
聽取及調查內部舉報機制
新交所監管公司繼今年初設立舉報辦公室(Whistleblowing Office)後,進一步提議上市公司制定聽取及調查內部舉報的機制。
監管公司提議,上市公司須在年報中說明它們如何遵循內部舉報的最佳作業守則,包括建立及維持舉報制度和程序、委任獨立單位調查內部舉報、確保舉報者身份保密、承諾確保舉報者免受負面或不公平對待,以及由審計委員會負起監督舉報制度的責任。
監管公司透露,“吹哨辦公室”成立半年,共接獲30宗舉報。
由于冠病疫情料將持續至年底,企業和投資者將繼續面臨更多挑戰和不確定性。
陳文仁認爲,世界各地的個人及企業將有更大的違法動機,監管公司須與投資群體合作,提升整體市場的監管水平。疫情的經濟沖擊開始顯現,監管公司針對性的監管方式也須因應跟進。隨著市場日益成熟,對監管水平有更深的覺醒及更大的呼聲,監管公司須更細心聆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