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法識法
到夜店狂歡的女子醉得不省人事結果遭人強奸、狼父性侵女兒、未滿16歲少女被男友搞大肚子、女教師與男學生發生關系……這類性罪案不時占據新聞版面,引發熱議。
從罪行相對較輕的非禮、偷拍,到最嚴重的強奸,當一個人以不正當的方式發泄性欲時,對受害者造成的不僅是肉體上的傷害,還有無法抹滅的心靈創傷。
爲了嚴懲性罪犯,國會去年修改刑事法典,加強了性犯罪的管制,讓受害人無論男女都能獲得更好的保護。總檢察署刑事罪案司副高級政府律師萬嘉順和政府律師劉抒慧在這一期的《說法識法》,講解性罪案的一些關鍵治罪因素,以及他們在處理這類案件時面對的挑戰。
■“大灰狼”未必是男性
談到性罪案,人們腦海中率先浮現的畫面,通常是男性加害女性,但事實上,幹案者和受害人的性別是有可能對調的。
總檢察署刑事罪案司副高級政府律師萬嘉順指出,幾年前就曾發生過女教師因與男學生發生性關系而被控並定罪的案件。由此可見,無論是男性侵犯女性、女性侵犯男性,又或是男性和男性、女性和女性的情況,本地法令都足以將幹案者繩之以法。
以刑事法典第376節條文爲例,除了指出男性的罪行外,也明文規定“任何人”只要以身體的任何部位,或是任何物品侵犯受害人的私處或肛門,也同樣屬于犯法。
在一起判例中,以男人自居的女子朱妮卡在2012年至2013年間使用假陽具和手指性侵當時年僅13歲的女生。她面對20項性侵未成年少女,以及一項猥亵行爲的罪狀。
高庭原本裁定性侵控狀只適用于男罪犯,因此判朱妮卡性侵罪名不成立,唯判她對女生做出猥亵行爲監禁八個月。然而,最高法院上訴庭過後推翻原判,于2016年裁定性侵條文也能用于女罪犯,改判朱妮卡監禁10年。
事實上,修改後的刑事法典自今年1月生效後,強奸罪的定義涵蓋範圍更廣。萬嘉順說,過去男性以陽具侵入女性的私處才能構成強奸,如今強迫受害人口交或是肛交也都算是強奸。
■罪責輕重 受害者年齡是關鍵
與其他罪行較不一樣的是,幹案者的罪狀輕重,很多時候取決于受害人的年齡。遭侵犯者的年紀越小,刑罰就越重,而且罪犯不能以不知道被害人的年齡爲辯護理由。
例如,根據刑事法典,性侵16歲以下未成年人的最長刑期爲10年,但是若受害者未滿14歲,監禁期最長可達20年。至于嫖妓這種商業性行爲,與未滿18歲者進行性交易都屬犯法,可被判監禁最長七年。
政府律師劉抒慧解釋,在法律眼中,受害人的年紀越小表示他們越脆弱,因此需要更嚴格的法律來保護他們。即使是在你情我願的情況下,只要受害人還未到法定年齡,仍然構成犯罪行爲。
“在性犯罪這方面,我國的法令是屬于‘家長式’。也就是說,即使該名未成年者覺得自己已經思想成熟,能決定是否要偷嘗禁果,法律仍然不允許他那麽做。”
除此之外,萬嘉順強調,根據刑事法典第377D節條文,除了絕少數例外,被告一般上是不能以不知道受害人的年齡爲辯護理由,國會立法的根本原因就是爲了保護處于弱勢的未成年人。
■難以啓齒的傷痛
“我很害怕,萬一我的朋友或同事知道這件事,我要怎麽活下去?”
2015年,一名女子到麥裏芝蓄水池公園時被客工強奸,由于害怕身邊的人知道這件事,她原先不肯報警。
事發後的三個月,受害人也幾乎每晚在惡夢中驚醒。
女子的經曆是許多受害人都須克服的心靈創傷,這也加劇了辦案的複雜性。
有八年處理性罪案經驗的萬嘉順說:“性案件本來就敏感,所以主控官在處理這類案件時都會特別小心。除了要顧及受害人面對的傷害,也得確保證據能完整地在庭上呈現。”
控方在辦案的過程中會盡力配合受害人的要求,以緩解他們的傷痛。劉抒慧舉例,如果一名女受害者覺得她無法對男性主控官複述被侵犯的經過,那他們就會安排女主控官接手。
雖然控方幾乎都會答應受害人這方面的要求,但是萬嘉順指出,他們也希望女性受害人能習慣在男性面前敘述事發經過,因爲審案法官可能會是男性。
“正因爲法律認可受害人承受的傷害,所以無論罪行多麽嚴重,只要被告肯認罪免去受害人上庭供證的難堪,他們就能在刑罰上獲得一些折扣。”
■引導受害人供證 主控官也煎熬
爲了將幹案者繩之以法,雖然明知受害人內心的創傷仍在隱隱作痛,主控官因職責所在無法避免揭人傷疤,他們在過程中也面對內心上的掙紮。
在2018年審結的一起強奸案中,一名父親因強奸14歲親生女兒被判坐牢26年和鞭打24下。
負責這起案件的萬嘉順坦言:“處理性罪案時,情感上很不容易,因爲我們會對受害人感到抱歉。案發時,這名少女才14歲,但是我卻須引導她在證人欄上重新把八次被強奸的經過說一遍。”
在另一起案件中,一名女童因爲不願意向兩名負責案件的男主控官講述被父親強迫口交和非禮等的過程,所以最終得改由劉抒慧與女童面談。女童案發時介于6歲至8歲。
劉抒慧說,即使面對女主控官,女童還是不太肯吐露詳情,經過三四次的面談,在雙方建立了信任之後,女童才慢慢卸下心防。
“很多個小時,我們就這樣坐著,她會告訴我有關課外活動發生的事和其他種種,但是只要一觸及案發經過就會靜下來。我花了很多時間哄她,讓她信任我,並最終吐露事發經過。”
劉抒慧說:“我當時覺得很心疼,因爲我知道要她回想性侵的經過會給她帶來很大的傷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