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病疫情影響一些集體出售項目的招標過程,結果無法在期限內完成交易。政府第二次修訂冠狀病毒疾病(臨時援助措施)法令,暫時賦予律政部長權力,視個別情況延長項目截止日期。
根據新條文,只要集體出售項目滿足延長期限的條件,即使已過了截止日期,部長也能行使權力給予延長。
冠病(臨時援助措施)(第二次修正)法案昨天(9月4日)在國會三讀通過。文化、社區及青年部長兼律政部第二部長唐振輝在提出法案二讀時說,這項措施旨在回應一些集體出售委員會,希望能延長分層地契法令規定期限的反饋。
設定截止日期通常是爲確保集體出售委員會及時完成交易,從而將業主在項目發展期間面對的不確定性降至最低。
唐振輝說,一些集體出售委員會反映,確實受到疫情的影響,無法及時完成交易。例如,由于旅遊限制和病毒阻斷措施,他們一直找不到買家。
他說,所有延長期限的申請都將經過仔細評估,只有真正受到疫情影響的集體出售委員會申請才會獲得批准。附屬法例將列明有關申請程序。
律政部前天配合法案一讀發文告指出,本輪修訂是爲確保政府實施的法律幹預,符合並順應疫情帶來的持續影響。律政部的目標是讓有關修訂條文和必要的附屬法例修訂,最遲9月底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