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婦廖君鳳和女兒吳瑩瑩比較親近,在2014年制定持久授權書,讓女兒成爲被受托人。2017年11月,廖君鳳在兒子吳榮昌影響下簽署兩項授權書。法官在判詞中指出,廖君鳳的心智能力從2017年9月已明顯退化。法官相信,她簽署房屋買賣授權書時,已不具備心智能力。
87歲母親簽署兩項授權書,授權兒子出售她名下價值500萬元半獨立洋房,並且以她與男孫名義購買另一個公寓。然而,老婦的女兒以母親已失去心智能力爲由,質疑授權書有效性,與哥哥對簿公堂。
高庭法官洪清福在昨天發布的書面判詞中認爲,老婦簽署授權書時已失智,而即使當時還有心智能力,仍可推斷她是在兒子“不當影響”下簽字,裁定授權書無效。
對簿公堂的這對兄妹都是醫生。案件今年2月5日至26日審訊。兩人的母親廖君鳳今年6月過世。
起訴人吳瑩瑩醫生與被列爲答辯人的哥哥吳榮昌醫生,自父親1998年過世後,關系就不好。
兩人父親過世後留給母親兩棟房産。廖君鳳之前表明,她過世後,吳瑩瑩和吳榮昌分別繼承南利道和實乞納坂的房子。吳榮昌和妻子認爲此安排不公平,因爲實乞納坂的房子仍有房貸,而南利道私宅的房貸已還清。
廖君鳳和女兒吳瑩瑩比較親近。2006年,廖君鳳隨吳瑩瑩一家人移居澳大利亞,並把實乞納坂的房子出售。由于想念新加坡,廖君鳳2009年回返本地,吳榮昌一家人答應她的要求,搬入南利道房子與她同住。
廖君鳳一直與女兒保持聯系,並在2014年制定持久授權書(Lasting Power of Attorney),讓女兒成爲被受托人(donee)。2017年中起,吳瑩瑩回新探訪時,觀察到母親的心智能力有退化迹象。
2017年11月20日,廖君鳳簽署兩項授權書(Power of Attorney),授權兒子出售南利道房子,把收益給男孫(吳榮昌長子), 並且授權兒子以她和該男孫的名義購買公寓。她也授權兒子日後選擇是否要成爲聯名屋主。
兒子:母親簽字時神志清醒
持久授權書讓授權人委托可信任的人,在他失智後代爲處理個人福利和財産事務。授權書只能在授權人神志清醒時使用,一旦失智,就無法使用。吳瑩瑩基于母親失智,要求持久授權書在2017年底生效,過後起訴哥哥。
吳榮昌供稱,因母親雙腳無力,他在2017年2月和6月建議母親賣掉房子換公寓住,但她不肯。同年11月,她靠輪椅代步後,才交代他找律師制定授權書。他堅稱,母親簽字時神志清醒。他也稱,母親的失智是因爲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入院後導致。
法官不接受上述說法並在判詞中指出,綜合吳瑩瑩和丈夫及女兒的供詞、他們與廖君鳳碰面時所錄制的視頻和錄音、廖君鳳的教會朋友的觀察,及數名醫生的供證,廖君鳳的心智能力從2017年9月已明顯退化。法官相信,她簽署房屋買賣授權書時,已不具備心智能力。
兩份授權書的內容也有不尋常之處,包括廖君鳳要撤銷授權書必須有吳榮昌的書面批准等。對于廖君鳳簽字前沒有向律師提問,法官認爲這令人意外。
簽署授權書兩天後,當女婿親自拜訪廖君鳳,並問她是否要賣房子,她清楚地否認此事。法官認爲,這顯示廖君鳳並不理解自己兩天前簽署授權書的內容。
法官認爲,廖君鳳在生活上越來越依賴兒子,而且也不願得罪他。此外,房子的屋契由母親交給妹妹保管,吳榮昌不願向妹妹索取,甯願謊稱屋契遺失,以及他曾阻撓妹妹與母親單獨見面等行爲,法官認爲,可看出他試圖隱瞞賣屋事宜。判詞也指出,吳榮昌難以駁回自己沒有對母親進行“不當影響”的說法。
吳榮昌代母親售賣房子所得的509萬9660元,前年3月交由法庭保管。法官今年2月下令這筆收益歸廖君鳳所有,由吳瑩瑩管理,以支付她的護理和生活開銷。吳瑩瑩在母親今年6月過世後,擔任她的遺囑執行人。(人名譯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