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這個推行三個多月的試驗性計劃,總檢察署發言人說,被告能在最早的時間內作出知情決定,同時也可減少法庭過堂的次數、節省資源,改善刑事司法制度的透明度和效率,也節省被告的時間和律師費。
傅麗雲 報道
從今年9月起,涉嫌酒後駕駛的初犯到警署錄取口供時,如果案件沒釀成意外,不涉及身體傷害或財物損失,就會接獲由總檢察署發出的“控方判刑立場”的“標准樣版信件”,注明當事人若願認罪,控方將促請法庭根據判刑框架判以罰款和吊銷駕駛執照,不會要求監刑。
總檢察署發言人針對推行了三個多月的試驗性計劃,回答《聯合早報》的詢問時說,這樣一來,被告就能在最早的時間內作出知情決定。
“試驗性計劃也希望案件在第一次過堂之前,就提供控方的判刑立場,以便減少法庭過堂的次數、節省法庭和控方的資源,同時改善刑事司法制度的透明度和效率,也節省被告的時間和律師費。”
控方結合事實和情況
擬出信件傳達判刑立場
針對《海峽時報》前天的報道,指律師關注提供“標准樣版信件”(standard template letter)可能“不當影響”被告認罪,發言人指出,控方是通過結合所有事實和情況擬出標准樣版信,傳達判刑立場。
“被告可向自己的律師征求意見,或針對罪狀抗辯。信件明確表明刑罰最終由法庭決定,我們沒聽聞有被告被信件誤導,或錯誤認罪的個案。”
試驗性計劃只針對因酒後駕駛而抵觸公路交通法令第67(1)(b)節條文的被告。
從今年11月1日起,酒後駕駛的刑罰提高一倍,初犯者可被判罰款介于2000元至1萬元,或坐牢長達12個月,或兩者兼施。重犯者的罰款介于5000元至2萬元,以及坐牢長達兩年。
發言人指出,被告最關注的事項之一是如果罪名成立,他可能被判的刑罰。現有的罪狀只是列出最高刑罰,可能無法讓被告獲得完整資料,知道自己的刑罰;被告甚至會爲自己可能被判最高判刑而擔憂不已。
“辯護律師常問我們,我們會(向法庭)建議什麽樣的刑罰,這樣他們可以給客戶提供意見,看是否要認罪。信件就直接提供這樣的信息。”
副總檢察長哈裏古瑪于今年3月舉行的第四屆刑事法大會上,首次提到控方將給予輕微罪行的初犯者清楚的判刑指南,協助他們作出更好的決定,看是否要抗辯。
總檢察署發言人說,今年8月,在試驗性計劃推出之前,總檢察署已通知律師公會和國家法院。發言人也說,鑒于公路交通法令已在11月修正和更新,所以,總檢察署正把相關修正內容納入計劃和信件的檢討中,“我們將與刑事律師和執法機構合作,微調程序,並爲公衆的利益著想,有意推廣到其他的罪行。不過,目前未有具體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