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減免評定員的權限自昨天起擴大,除了裁定免租資格外,他們在特定情況下也有權決定減租的金額。新權限只適用于尚未了結的糾紛。
今年4月生效的冠狀病毒疾病(臨時援助措施)法令上個月初在國會通過第二次修正,賦予租金減免評定員更大的權限,這項改變昨天生效。
在這之前,根據租金減免框架,業主和租戶若無法就租金減免事宜達成協定,可把事情交由律政部指派的獨立評定員定奪。
但是,評定員只能裁定租戶是否享有免租資格,不能決定減租幅度。
律政部昨天發文告說,評定員的權限擴大後,只要免租糾紛牽涉某些特定因素,評定員能介入決定租金減免的實際金額。
租金減免框架規定今年7月底生效,規定政府、業主和中小企業租戶共同承擔租金義務。商業房地産租戶可免租多達四個月,工業和辦公房地産租戶則最多兩個月,政府和業主各承擔一半。要是業主之前曾給予租戶援助,評定員能決定以援助款項抵消租金減免的金額。
維修和服務費不包括在租金減免範圍內,若合約沒有明確列出這類費用,評定員可調整免租金額。
此外,評定員能決定減免金額的情況還包括,租戶是否只租用部分時間,以及一些轉租的住戶是否享有免租資格。
在9月30日前收到新加坡國內稅務局現金補助通知的業主和租戶,最遲須在10月14日提出評定申請。9月30日後才接獲通知的人,則應在接到通知後的10個工作日內提呈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