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部昨天發文告說,無法履行合約或租約的企業或個人,須最遲在明年5月31日提交申請,把糾紛交由評定員定奪。申請者必須證明他們的建築,或是其他供應合約,是遭冠病疫情沖擊而延誤,才無法履行的。
冠病疫情拖慢建築工程進度,連帶波及許多相關的供應合約和租約,有承包商停工期間得繼續爲器材繳租、有租戶因裝修工程停擺不能在免租期內完成裝潢。冠狀病毒疾病(臨時援助措施)法令中,爲受影響企業、租戶和業主提供保障的條文昨天(9月30日)生效,他們可提出申請尋求解決方案。
新生效的是冠病(臨時援助措施)法令下“第八部分”(Part 8)的條文,涵蓋三種特定情況。律政部昨天發文告說,因遇到這些情況無法履行合約的企業或個人,須最遲在明年5月31日提交申請,把糾紛交由評定員(Assessor)定奪。
第一、工地在疫情期間暫停施工,不過承包商仍得繼續爲所租用的鷹架、電鑽、起重機等器材支付租金。承包商可以向律政部指派的主簿官提出申請,再交由評定員評估。評定員有權修訂合約條款,例如允許租用者較遲歸還器材,或是調整租金。
第二、租用非住宅房産的租戶沒辦法在原定的免租期或減租期內完成裝修,評定員可以下令業主延長免租或減租期。
第三、非住宅房産業主與第三方締結的建築合約不能如期執行,導致業主無法在期限內把場地交給租戶。遇到這種難題,評定員可以更動租戶遷入的日期。
律政部強調,前提是申請者必須證明他們與第三方簽訂的建築,或是其他供應合約(統稱建築合約)遭冠病疫情沖擊而延誤,進而無法在上述三種情況下履行與他人簽訂的合約。
除此之外,根據規定,受影響合約須是在今年3月25日之前簽訂的,並在今年2月1日至明年3月31日之間生效。建築合約的延誤,也同樣須在今年2月1日至明年3月31日間發生。
冠病(臨時援助措施)法令今年4月在國會通過,之後分別在6月和9月經過兩輪修改,第八部分的條文在第一輪修正時加入,昨天生效。
建築商公會:評定員可協助各方取得合理解決方式
一旦合約締結方按照第八部分條文提出申請,任何一方都不能在結果出爐、申請被拒或撤銷前啓動法庭訴訟、仲裁或建築業付款保障法令的仲裁程序,反之亦然。
新加坡建築商公會會長黃益明接受《聯合早報》訪問時說,工地在4月初病毒阻斷措施實行後停工了四個月。租用器材的費用不便宜,重型塔式起重機(tower crane)月租可高達10萬元,很多會員反饋他們沒有收入,卻要繼續付器材租金和照顧工人,負擔很重。
“會員與器材公司協商,有的願意降低租金,但是有些公司不肯,因爲他們向銀行貸款購買器材,每月仍得償還貸款。”
他認爲,由評定員來調解再好不過,可以協助大家取得合理的解決方式。
新加坡起重機公會會長蔡德成同樣覺得,糾紛交由評定員處理是好的。他告訴記者,好些會員都說收不到租金,即使願意減租,還是有些顧客不肯還錢。“我們也要照顧職員的生計,現在每個人都受苦,有人調解好過反目成仇,至少還有希望拿回部分租金。要維持長遠的合作關系還是要以和爲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