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歲青年與一群友人騎電動踏板車高速奔馳,途中遇到警員攔截時,他卻加速企圖逃跑,結果撞倒警員,昨天被判21個月緩刑監視。
這名青年面對17項控狀,包括魯莽行駛導致他人受傷、偷竊、抵觸冠病19(臨時措施)法令和無照駕駛等。
他昨天承認其中六項,余項交給法官下判時一並考慮後,被判21個月緩刑監視和80小時社區服務,須戴電子追蹤器約四個月,晚上10時至隔天清晨6時不得外出,父母也須擔保5000元確保他品行良好。由于被告未滿18歲,媒體不得報道他的名字。
根據案情,2018年8月6日晚上8時許,被告與一群友人騎電動踏板車在武吉巴督西8道一帶高速行駛。
一名警員見狀,伸手示意被告停下電板車,被告卻反而加速,企圖避開警員,結果他迎面撞倒警員,使得警員手腳擦傷。
調查顯示,被告在去年3月12日曾被給予有條件警告一年,但他這期間卻犯下其他案件,控方于是提控他魯莽行駛導致他人受傷和其他罪名。
另外,他68次挪走他人的現金卡,將現金卡的余額轉到自己的銀行戶頭。他也在沒有駕照的情況下駕走他人的貨車。
另一青年撞傷男童
除了這名被告,另一名17歲青年也因騎著電板車撞傷人而被控上庭。
這名青年面對四項控狀,包括魯莽駕駛導致他人重傷和受傷,以及抵觸活躍通勤法令。他承認其中三項,余項交給法官下判時一並考慮。
案情顯示,他在去年12月29日淩晨12時許,駕駛電板車載著女友人在濱海灣金沙附近的走道行駛,結果閃避不及撞上一名跑過走道的波蘭籍男童(六歲),他和女友人也跟著倒地,女友人甚至被拖行了一段距離。
男童當時跟隨父親在走道旁的餐館用餐,他手臂骨折,須動手術置入釘子。
我國政府在去年11月開始禁止電板車在人行道上使用,而被告當時卻以每小時40至50公裏的速度,高速駕駛電板車,加上他的電板車重28.34公斤,遠遠超過法定的20公斤限制,因此觸犯。
法官下令提呈緩刑監視報告,案展明年2月2日下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