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得逞後丟下少女在公園內,少女虛弱地向友人求救。幾個朋友接獲消息後趕到公園,沿著少女的哭聲找人,最終看到她癱瘓在水溝上。
黃佩玲 報道
35歲男子以聊天談心爲由,騙13歲少女到偏僻公園施暴,兩小時內六次強奸和性侵少女。當少女哭著掙紮時,男子強行壓制她、掌掴她的臉頰和捂住嘴巴,甚至猛灌她吞下烈酒,讓她無力反抗。
男子得逞後丟下少女在公園內,她虛弱得無法走路,只能爬著離開案發處尋求援助。幾個朋友接獲消息後趕到公園,沿著少女的哭聲找人,最終看到她癱瘓在水溝上。
被告認罪 受害者無須上庭供證
犯下這起恐怖強奸案的被告莫哈默阿裏夫昨天(3月19日)在高庭認罪,被判坐牢28年和打鞭24下。他一共面對10項控狀,包括嚴重強奸和嚴重性侵的罪行。
高庭法官施奇恩斥責被告在犯案後一直沒有悔意,原本還選擇對罪行抗辯,但他最終決定認罪,讓受害少女無須上庭供證和重述恐怖經曆。
本案發生于2017年10月24日晚上9時至10時59分,地點是加冷河畔公園。
根據控方所揭露的案情,被告在案發時與一名婦女交往,少女認識婦女的兒子,幾次在後者的家中見過被告,也曾一大組人一起外出,但少女與被告不熟,也不知道被告的名字。
案發晚上,少女出外溜達,在走向公園的途中巧遇被告。被告建議兩人到附近雜貨店買飲料,再前往公園聊天。到了公園,被告開始喝他剛買的伏特加,少女則喝可樂。
兩人聊著聊著,被告突然撲前親吻少女和騎在她身上,然後掀起少女的衣服,非禮她的胸部。少女開始哭喊,被告趕緊用力扒開她的嘴巴,把烈酒灌入她的喉嚨,部分烈酒潑到少女的臉上,傷及她眼睛。
少女想趁被告站起身逃離,但遭被告推至附近籬笆。少女不停哭喊,被告仍不罷休。少女數次嘗試反抗,被告都捂住她的嘴巴,或掌掴她的臉頰。由于案發地點很偏僻,沒人聽見少女的求救聲。
被告幹案後,警告少女不准把事情告訴其他人,接著離開。被告離開後,少女發手機短信向親友求救。這時候,被告騎著腳踏車再度出現,並且又一次警告少女不准亂說話。
被告恐嚇少女家人
不久後,少女的親友陸續趕抵公園尋找獲少女。被告女友接獲兒子的來電,得知少女可能已遭被告強奸,于是前往公園了解究竟。被告還膽大包天,跟隨女友回返公園,當場被少女指認出來。他極力否認並恐嚇說,倘若自己真的出事,他一定找少女的家人算賬。被告在警方抵達前逃離公園,隔天早上在女友住家被逮捕。
控方在判刑陳詞中指出,被告案底連連,曾犯下偷竊、欺騙、搶劫和性侵等罪案,自21歲起至少五次進出監獄。
目前16歲的少女在案發後心理嚴重受創,至今仍得接受治療。她時常會做惡夢和在夜裏哭泣,每當看到電影或電視節目中出現性侵畫面,就會記起被性侵犯的恐怖經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