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7年10月公布的公司法修正案中,新加坡財政部和會計與企業管理局(ACRA)提出了海外公司向內遷冊(InwardRe-Domiciliation)的全新制度。隨著此項新政策的生效,除了設立子公司之外,外國公司的法律實體也被允許直接地轉移注冊至新加坡。
BVI經濟實質法在2019年逐步落地,對從事非純粹控股業務的離岸公司提出了異常嚴苛的要求。另外,跨國公司往往會因爲監管環境,戰略方針或組織因素,而選擇遷冊,諸如長江實業遷冊開曼群島,Dyson總部遷至新加坡。全球政治經濟風雲變化的浪潮中,公司“移民”已經屢見不鮮。
任何公司想要遷冊的原因各有千秋,最普遍的原因是因爲新的司法管轄區能夠提供更具競爭力的稅務與監管環境,或有機會享受稅務與財政上的優惠條件。依照新加坡公司法,意圖遷入的外國實體其現有的公司架構,必須得調整爲股份制結構的法律主體。此外,海外公司的遷冊申請需要經注冊處批准,且符合特定要求:
體量要求 – 海外公司必須滿足至少以下2個條件:
-每個財政年度的收入不超過1000萬新元;
-每個財政年度末的資産總值不超過1000萬新元;
-每個財政年度結束時不超過50名雇員。
償付能力要求:
-不存在海外公司無法支付負債的物質性證據;
-在遷冊申請後的12個月內,海外公司需有能力償付到期債務;
-海外公司主體應當在原司法管轄區注銷後12月內,有能力償付所有債務;
-海外公司總資産值不得少于總負債,包括臨時負債。
海外公司的遷冊行爲,需要經注冊地的法律允許。
海外公司需符合,注冊地對于公司向外遷冊行爲的合規要求。
遷冊申請必須出于 –
-不欺詐隱瞞現有海外公司主體的債權方;
-基于良好品德與誠信原則。
截止于申請日,海外公司主體必須在注冊地經過第一個財政年度。
海外公司主體不處于司法,清算或注銷程序。
根據新加坡會計與企業管理局(ACRA)的明文規定,公司的“移民”工作是涉及兩個司法管轄區的交互式流程。爲了減輕公司與合夥企業的監管負擔,增加新加坡的營商便利性,提高海外商業主體最終受益權和實際控制權的透明性,新加坡政府大力倡導海外公司的向內遷冊,吸引國際資本集中回流以支持新加坡經濟的整體發展。反觀BVI,作爲世界上領先的離岸司法管轄區,也在立法角度體現了對向外遷冊的包容度。
BVI公司法2004修訂案中明確了海外公司向內(Continuation),以及向外遷冊(Discontinuation)的細節性規定。法案規定滿足以下條件的BVI公司可以進行向外遷冊的申請:
-保持良好信譽狀態(按時支付政府規費,不處于除名狀態);
-公司章程並不禁止向外遷冊;
-滿足公司章程就遷冊事項所提出的合規要求(通常的表示行爲是,通過股東大會決議);
-公司滿足遷冊目標地的相關合規要求。
以BVI貿易公司遷冊新加坡爲例,在這樣一種遷冊流程中,BVI公司所需提供的文件與申請時間主要參照新加坡法律的規定。BVI公司必須滿足新加坡對于向內遷冊所提出的一系列合規要求,直至成功遷冊,其在BVI的注冊狀態不會因正在進行的遷冊流程或申請而中止。爲了實現這個目的,BVI公司法對意圖遷冊主體提出了下列要求:
-通過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以證明遷冊符合公司章程;
-目前BVI公司提供的公開擔保權益,需經注冊代理人,通過書面聲明的形式,轉交至新加坡;
-以書面的形式證明海外司法管轄區(即新加坡)合規聲明。
注冊代理人會在BVI公司向外遷冊的過程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注冊代理人需要向新加坡注冊處提供聲明書和其他證明BVI公司存續情況的佐證。在這些工作進入尾聲時,BVI的注冊代理人會發行一份向外遷冊證書(Certificate of Discontinuance),將公司正式除名並報告BVI政府主管部門。
回顧新加坡對于向內遷冊的程序性要求,BVI公司必須提交公司章程,和其他規定的證明性文件。申請遷冊後,BVI公司必須在BVI完成注銷,並在3個月內完成商業資料,如注冊地址等內容的及時更新。另外,新遷冊的新加坡公司需要在“移民”後的60日內向股東和相關利益方發行新的股權證明。
回眸離岸業務野蠻生長的年代,數不勝數從事國際貿易,分銷服務,金融資管以及船運業務的BVI公司以避稅爲目的注冊。但是,隨著全球稅務透明化的不斷推進,BVI當地過于單薄的商業基礎設施無法滿足龐大的經濟實質要求,所以,經濟實質法靠近的腳步聲便是此類公司的喪鍾。
然而,遷冊是這類BVI公司可以選擇的一條出路。遷冊的過程不會形成新的實體,也不會阻隔原有BVI公司作爲商業主體上的連貫性。對于BVI公司的債權債務關系,財産權利或訴訟程序,遷冊這一行爲也不會産生任何影響。很多客戶長年以來通過BVI公司與境內外合作方達成深入密切的合作關系,卻擔心公司主體的更換影響既定的商業模式,而遷冊正是解決這個煩惱最好的良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