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來越多人和企業選擇在新加坡進行離岸信托避稅,這不僅僅是因爲新加坡的避免雙重稅收協定,同時也是因爲新加坡建立了有關信托的法律,比如信托公司法、受托人法、商業信托法等等。
申領信托牌照的人或公司爲
1、擔任明示信托的受托人
2、提供與明示信托設立相關的服務;
3、提供明示信托相關性管理信托服務,或提供擔任明示信托的受托人的服務。
申領信托牌照要求
1、常駐經理
(1)持牌信托公司最少須有兩名常駐經理。
(2)每一位常駐經理需要擁有可接受的高等學曆或專業資格,其中,至少一名常駐經理需要有多于5年的類似工作經驗,而且其余常駐經理需要擁有多余3年的類似工作經驗。
2、公司法律實體
(1)信托牌照只會頒發給:依據《公司法》建立的新加坡公司。
(2)信托牌照只會頒發給:申請人擁有于新加坡設立的實體機構,並且該實體機構于新加坡從事業務。
3、申請人能力
(1)能讓MAS相信申請人會誠實、公正並有效率地履行職責。
(2)擁有開展信托服務的能力和專業知識。
4、申請人實繳資本或合格資産(視情況而定)達到 25萬新元。
繳納政府年費:每年4000新幣
申請回複時間
(1)少于4個月:業務模式簡易、資料完整、申請人符合所有要求;
(2)多于4個月:業務模式較爲複雜、資料不全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