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佩玲 報道
一名送貨員不承認駕駛疏忽釀車禍,審訊後罪名成立被判刑,他提出上訴要求推翻罪名與監刑但被駁回。高庭法官指出,盡管證據確鑿,被告卻不願認錯,而是選擇一味責怪受傷的騎士,甚至在庭上大罵審案法官“知識淺薄”,法庭無法容忍被告做出這類诋毀性的言語。
被告陸順(36歲)面對一項疏忽駕駛導致他人重傷的控狀,早前在國家法院受審後被判罪成,須坐牢12天和吊銷各級駕照長達20個月。
被告不服所判而上訴至高庭,施奇恩法官今年2月審理後,本周發表書面判詞,駁回他的上訴。
這起車禍發生在2018年11月30日下午4時10分,在朝往武吉知馬快速公路的克蘭芝快速公路上。根據判詞,被告在案發時是送貨員,駕駛小型貨車前往蔡厝港一帶。因不熟悉那段快速公路,他是依靠導航系統爲他指引路線。
被告在審訊期間承認,他在急著駛出紅磚(Brickland)出口的時候,沒有檢查盲點和路況。結果,貨車在沒有亮起信號燈的情況下,突然在斜線條紋中央轉左,切入一輛電單車所行駛的車道。電單車與貨車相撞,騎士墜車重傷,身體多處骨折,住院接受治療超過一周。
自行辯護的被告在上訴時聲稱,是電單車騎士嘗試超車才會釀成車禍,他也懷疑騎士沒戴好安全頭盔,最後身受重傷不能怪他。
法官斥被告誣賴目擊者 一直把責任推卸給傷者
但施奇恩法官指出,綜合現場情況與目擊者的證詞,貨車當時確實突然切換車道,被告在受審時也承認,由于貨車的左邊沒有後視鏡,他無法查看盲點,所以沒注意到電單車騎士在後方。
法官也斥責被告一直把責任推卸給傷者,並且誣賴目擊者可能出于仇外心理而給假口供陷害他;被告甚至懷疑控方毀滅有利于辯方的證據。
審訊期間,被告也大罵審案法官,指後者偏私和“知識淺薄”等。
法官強調,被告所做出的指控都沒有事實根據,以目擊車禍的駕車者爲例,後者不認識被告與傷者,也沒有任何誣陷被告的理由。法官明白被告可能對審訊的結果感到不滿意,但法庭不允許人們在無憑無據的情況下,任意做出诋毀性的言論。(人名譯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