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什麽是做投資業務的實體
投資業務(Business of Making Investment)不同于交易投資(Carry on a trade) 或被動持有投資的業務( Passive Investment)。根據案例的事實和業務活動,公司、財産信托的受托人、有限合夥公司的合夥人可以視爲從事投資業務。
投資業務包括什麽?
包括投資證券, 債券和投資不動産。也包括不動産出租業務和酒店式公寓出租業務。
稅收總原則
投資業務所得根據《所得稅法》第10(1)(a) 條征稅,1996年以後根據《所得稅法》第10E 以確定應納稅的收入。
與傳統的交易投資實體不同的是,根據第10E條,任何費用 ( Expenses)和資本津貼( Capital Allowance)的扣除,只限于在該課稅年度的投資所産生的收入。超出部分不能轉移至下個財政年度, 只能在現有財政年作廢。
政策背景
從被動投資收入中扣除費用比從貿易收入中扣除費用限制性更大。任何課稅年的可扣除費用超過被動投資收入的部分,都不能從其他收入中扣除。它們也不能從未來的收入中扣除。另外,將不給予資本津貼。
在第10E條頒布之前,除非公司經營投資交易業務,否則投資收入應作爲被動收入納稅,無論該公司是否參與或爲取得該等收入而進行的活動。
爲確認公司可持有的投資並非出售,而是作爲一項貿易而取得投資收益,在第10E條頒布後,引入了投資業務。第10E條規定了從事投資業務的公司的稅收待遇。它確保不從事投資交易的公司不會享受與從事投資交易的公司相同的費用稅收待遇。因此,第10E條不適用于經營投資交易的公司。
稅收待遇
根據第10E條,在確定實體從其投資業務中獲得的收入時,應適用以下規則:
a. 不産生任何收入的投資所招致的開支或費用,概不扣減;
b. 就産生收入的投資而招致的任何開支或費用,只可從該投資所得中扣除。在該年度內不能抵銷的開支或費用的余額,將作廢;
c. 第19、19A、20及21條下的資本津貼只可從産生收入的投資所得中扣除。在該年度內不能抵銷的任何免稅額余額,將作廢;以及
d. 根據《所得稅法》第16、17及18條所規定的工業建築物免稅額IBA,只可從産生收入的投資所得中扣除。但是在該年度內不能充分被實體收入抵消的任何IBA,將不作廢。如果在同一年度內有其他收入(例如被動利息收入),可以用于抵消。如果通過相同業務測試和持股測試(如果該實體爲公司),余額可以根據相關政策轉到下一年度。
行政寬免
2005課稅年之前,第10E條適用于投資業務中的任何實體,即便實體不是投資的所有者。
由2005課稅年起,政府決定給予行政寬免,把經營出租不動産業務的不動産非所有人排除在第10E條的規定之外。不動産非所有人包括不動産承租人、將攤位轉租給經營者的美食街的主要承租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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