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報訊)電單車後座乘客告騎士友人,指對方開快車釀車禍,導致自己事後失憶30多天,騎士辯稱被車撞,法官認爲騎士無證據證明,證詞不可靠,判他承擔100%責任。
判詞顯示,起訴人黃俊豪在2016年5月20日早上,坐友人姚道明的順風車,騎電單車回柔佛新山的住家,沒想到在泛島高速公路發生意外。
起訴人事後被送往陳笃生醫院急救,頭部受創,長期受創後失憶39天。
起訴人不記得意外如何發生,但記得當時速度飛快,認爲意外是有人造成的,因此入禀法庭向對方索賠。
友人不認爲需要負責,表示案發時有車從後頭撞上,司機才是罪魁禍首。友人也稱,自己被撞後,與起訴人一樣“失去意識”。
不過法官表示,沒人可確認司機身份,交警的調查報告也顯示沒有對任何車主采取行動。
答辯人在車禍中只受輕傷,下巴、雙手和右腳割傷,驗傷報告並沒有注明答辯人失去意識。
法官指答辯人的說辭缺乏說服力,反觀起訴人一致說法是指友人駕駛速度快,法官認爲或是友人要從泛島高速公路駛入武吉知馬高速公路,才會高速切換車道,導致意外發生。
法官最後判答辯人需承擔100%責任,案件擇日審理賠償數額。(人名譯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