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母親14年前立下遺囑,指在死後將組屋平分給5子孫,丈夫過世後,其中一兒子搬去和老母親住,老母親過世後,這名兒子竟拿出新遺囑,稱組屋全歸他。
《新明日報》報導,根據判詞,一名老婦早在2004年立下遺囑,將組屋分給子孫,當中4孩子和1孫女各獲12.5%的房産,遺囑中最後一名兒子,即本案辯方,則獲得37.5%的房産,該兒子也將是遺囑唯一執行人和受托人。
2007年,老婦的丈夫過世,當時她居住的政府組屋獲選集體重建(En Bloc),所以搬到大巴窯中路第79B座組屋。
老婦另一名兒子,也就是本案訴方,答應賣掉自己淡濱尼的組屋,全家搬去和老母親住。
兩人達成協議,訴方不必交房租,但將賣屋得來的12萬元(約36萬令吉)轉給母親。
訴方一家搬去不到一個月,老婦即立下新遺囑,指訴方將成爲遺囑新執行人和受托人,房契也將轉到訴方名下。
訴方則需將13萬元(約39萬令吉)分給老婦其他4孩子和1孫女,當中原來的遺囑執行人,即本案辯方,將獲得5萬元(約15萬令吉),其他人將各獲2萬元(約6萬令吉)。
立下新遺囑後,老婦將訴方一家列爲組屋住戶(occupier)。
判詞顯示,2011年7月,訴方與老婦又簽下一份文件,指老婦收下訴方15萬元現金,並將把屋子轉到訴方名下。雙方不歡而散。
老婦最終于2013年搬出組屋,到辯方家去住。訴方稱,這是因母親不用上下樓梯。但判詞透露,母親于2005年之後就已花大段時間到辯方家住,辯方也在經濟上給予資助。
母親于2016年8月3日過世。在之後的家庭會議中,辯方拿出2004年的舊遺囑准備執行,但訴方拿出新遺囑,稱組屋歸他名下。
曾將母鎖門外
訴方與母親關系不好,曾將母親鎖在門外,被兄弟指是“騙子、撒謊者和陰謀家”。
法官指出,2008年的新遺囑有問題,立遺囑時訴方也在場,因此無法反應出遺囑人的真實意願。
法官在判詞中透露,訴方的兄弟在宣誓書中將訴方稱爲是一個“騙子、撒謊者和陰謀家”。訴方的兄弟也揭露,訴方與
母親的關系不佳,母親曾多次申訴自己被訴方欺騙,並拒絕在自己的生日及節假日與訴方見面,住院時也沒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