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局報告顯示,本地結婚五年至十年的夫婦離婚比率最高。(ISTOCKPHOTO)
作者 李國豪
“七年之癢”這句話有某種程度的道理存在。 社會及家庭發展部的一份最新報告顯示,本地結婚五年至十年的夫婦最有可能離婚。
當局在這份追蹤1987年至2015年結婚的新加坡人及永久居民的報告中發現,無論是在哪一年結婚,在至少五年但不到十年就提出離婚的夫妻比率,都高于結婚不到五年,以及結婚十年至15年的夫妻。
以2001年結婚的夫婦爲例,有多達9.6%的伴侶在婚後五至十年期間解除婚姻關系。相比之下成婚五年以下的比率爲6.4%,十年至15年則是5.1%。
七年,或者更精准地說——五年至十年,顯然是許多本地夫婦難以跨過的坎。
數據顯示,本地夫妻在婚後五年至十年間離婚的比率最高。(海峽時報)
晚近結婚夫妻離婚率較高
這份報告還揭露了另一個本地夫妻離婚的現象——越晚近結婚的夫婦離婚越有可能離婚。
以2006年結婚的夫妻來說,有16%在他們的十周年結婚紀念前離婚,幾乎是1987年結婚的夫妻的兩倍,後者婚姻維持不到十年的比率僅占8.7%。
將結婚時間拉長來看也能發現相同的趨勢。
2001年結婚的夫婦當中,有21.1%的婚姻撐不過15年,相比一下,1987年結婚的夫妻當中,婚姻不滿15年的比率是較低的12.3%。
1987年結婚的夫婦當中,總共有18.9%的婚姻撐不到2016年。在1991至2003年間結婚的夫婦盡管成婚時間較短,卻有超過18.9%已經在2016年之前離婚。
觀念的改變及整體社會經濟狀況的變遷是造就較晚近結婚夫妻更易離婚的因素。
《海峽時報》報道,新加坡關懷機構(Care Corner Singapore)首席服務官Agnes Chia指出,上世紀80年代的人們對離婚有較多顧慮,他們往往會擔憂離婚後的生活以及財務負擔。
新加坡國立大學社會學系副教授陳恩賜則表示,年輕一輩的夫婦比較少受到傳統,以及婚姻是一輩子承諾的觀念的束縛,因此更勇于擺脫負面的婚姻。
同時,隨著雙薪家庭日漸成爲常態,夫妻之間婚後經營感情的時間變得更少,也導致這些夫妻更難以解決經濟以及育兒方面的沖突。
年輕一輩的夫妻對離婚一事往往不如老一輩人擁有那麽多顧慮。(互聯網示意圖)
離婚的三大因素
報告也進一步指出,教育、年齡以及再婚是本地夫妻離婚的三大因素。
一、教育
教育程度越低,夫妻離婚的比率越高。
以2001年結婚,且持有中學或以下學曆的男女來說,有多達20.8%的男性和20.6%的女性在婚後的十年內離婚。
相對的,2001年結婚,持有大學學曆的男女中,只有8.4%的男性和8.6%的女性在婚後十年內解除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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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躍社區服務副執行主任林孔懷解釋,這是由于教育水平通常與收入挂鈎,而撫養家庭和其他經濟問題通常會爲婚姻帶來壓力。
“當收入和化解沖突的能力不足時,這些夫妻相對其他收入較寬裕的家庭更容易陷入困境……”
二、再婚
再婚者離婚的比率相對首次結婚者來得更高。 例如,在2001年結婚的夫妻之中,有21.3%的再婚者在15年內離婚,較第一次結婚夫妻的18.2%來得更高。
這是由于再婚者往往會把上一段婚姻的“錯誤”繼續帶入現在的婚姻。
新加坡關懷機構首席服務官Agnes Chia指出,這類夫婦再婚後,往往維持同樣的溝通方式和行爲模式,但這些恰恰也是造成他們上一段婚姻失敗的原因。
她強調,唯有讓他們接受一些輔導改變溝通方式,才有可能避免另一段失敗的婚姻。
三、年齡
越年輕結婚的男性越有可能離婚。
以2011年結婚的20歲至24歲男性爲例,他們之中有14.3%在婚姻不滿五年的情況下離婚。
這個數據遠高于25歲至29歲男性(5.7%)、30歲至34歲男性(5.2%)、35歲至39歲男性(5.9%)以及40歲以上男性(7.4%)。
飛躍社區服務副執行主任林孔懷解釋,20歲至24歲結婚的男性較難取得經濟穩定,同時不夠成熟,以及相對不願意承擔撫養家庭的責任,導致他們相較其他年齡層更有可能離婚。
政府考慮推行“和睦離婚”
比較鮮爲人知的是,在新加坡的現有婚姻法律框架內,所謂的“和平分手”或“好聚好散”是不太可能存在的。
目前,本地夫妻必須以下列的其中一項理由來申請離婚,才能獲准解除婚姻關系:
配偶通奸;
配偶行爲不可理喻;
抛棄配偶;
雙方同意的情況下分居三年;
雙方未達成共識,但已分居四年。
也就是說,感情淡了、性格不合、因了解而分開這類比較溫和的理由並不能直接作爲離婚理由。走上離婚一途,就勢必得指證對方犯錯,或至少分居三年。
同時,離婚過程中必須有一方是提出離婚的原告,另一方則作爲被告。
由于必須舉證對方出現某項過失,甚至對簿公堂互揭瘡疤,這種訴請離婚的方式往往可能進一步加深雙方怨怼,致使兩人無法針對小孩及未來等問題達成共識。
在現行制度下,離婚夫妻好聚好散有相當難度。(互聯網示意圖)
爲此,我國政府有意就未來是否實行“和睦離婚”(amicable divorce)一事征求公衆意見。
在“和睦離婚”的模式下,已達成離婚共識的夫妻將能以更和睦的方式申辦離婚,夫妻將不再須要以一人原告、一人被告的方式訴請離婚,也無須透過指證上文提到的五項過失或理由來申請解除婚姻。
換句話說就是: “只要雙方談好就好。”
在“和睦離婚”模式下,夫妻若能“和平分手”,雙方對彼此的怨恨就能少一下,也能更專注在共同承擔離婚後的育兒責任。
讓離婚不再那麽痛,不讓小孩在父母婚姻破裂後受到進一步傷害,是這套“和睦離婚”模式最終欲達到的目的。
“和睦離婚”能夠避免夫妻在離婚過程中關系進一步惡化而導致孩子受傷害。(海峽時報示意圖)
目前,馬來西亞、澳大利亞和日本都已存在“和睦離婚”的措施,允許雙方在達成共識後提出離婚的程序。
以馬來西亞的民事婚姻爲例,自1976年起,夫妻只要就離婚達成共識就可提出申請,無須證明婚姻破裂。
不過,新加坡社會及家庭發展部也強調,有意探討“和睦離婚”措施並非是在讓離婚變得更“容易”或削弱婚姻制度。
相反的,當局還是會保留須結婚至少三年才能提離婚、離婚申請需三個月才能敲定等保障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