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庭法官批准其中一名車長的申請,將原定于國家法院開審的案件,移交至高庭審理。法官認爲,案件涉及如何诠釋雇傭法令條文的重要法律問題,料也影響其他公共交通業與必要服務業的員工。
黃佩玲 報道
不滿超時工作卻沒收到相應的加班費,13名巴士車長先後提告新捷運,高庭法官批准其中一名車長的申請,將原定于國家法院開審的案件,移交至高庭審理。法官認爲,案件涉及如何诠釋雇傭法令條文的重要法律問題,可能也影響其他公共交通業與必要服務業的員工。
這起雇傭糾紛源于五名巴士車長在前年9月入禀國家法院,指新捷運未按照人力部規定支付他們加班費,所記錄的工時也和薪水單不吻合,爲此要向新捷運追討賠償。之後,另有八名車長陸續就相同的訴求入禀法院。
新捷運否認所有車長的指控,堅稱公司都是按照合約與法律條文安排車長的休息日、加班與加班費等。例如,根據雇傭法令條文,在必要服務業工作的雇員,可被要求加時或在休息日工作。
案件原定上個月在國家法院開審,法院也決定先審理其中一名車長蔡廣明(譯音)的起訴,暫擱下其余12名車長的案件,日後以蔡廣明案件的裁決作爲判例。
不過,今年3月,代表13名車長的拉維律師提出申請,要求將蔡廣明的案件移交給高庭審理,理由包括本案牽涉到重要的法律問題,例如我國法律如何定義“必要服務業”,以及是否准許雇主安排雇員連續工作長達12天。而且,所有車長的索賠數額料達72萬元,這將超出國家法院的25萬元索償頂限。
新捷運反對這項申請,文達星高級律師指出,國家法院時常審理涉及雇傭法令與人力部條文的案件,本案與其他同類案件相似,而非訴方所稱的關系到重要的法律問題。而且,蔡廣明在案件即將開審之際提出移交高庭的申請,這對新捷運不公平,並且是在濫用法庭程序。
高庭法官:相關法定權益對廣大勞動人口也有影響
高庭法官林茵倩昨天(6月10日)發出書面裁決,批准將蔡廣明的案件移交高庭。她同意,本案要求法庭闡明雇傭法令中的部分條文,包括雇主如何安排雇員的休息日與超時工作,這些法律問題不僅關系到蔡廣明,同時也影響其他公共交通業雇員與必要服務業雇員的權益,甚至對廣大勞動人口也有影響。
不過,她不認爲現階段有證據可說明,蔡廣明的索償金額將超過25萬元。但考慮到本案所將牽及的重要法律問題,她決定批准蔡廣明的申請。法庭未定下案件審理的具體日期。
由于這起雇傭糾紛所引發的問題,也影響到新捷運與全國交通工友聯合會(NTWU)所簽署的集體協議,新捷運早前向工業仲裁庭提出申請,對集體協議中有關超時工作和休息日的條款進行闡明。工業仲裁庭在前年11月審理後裁定,新捷運巴士車長的超時工作和休息日安排都符合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