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裁決前公開或保護被告身份,律師看法不一,但大方向是必須維護司法公正,確保正義得到伸張。
擎天律師事務所(Optimus Chambers)執行董事鄒天齊律師指出,無罪推定或無罪假設(presumption of innocence)是刑法的基本原則。除非是被告自己承認有罪,否則就應假設面對犯罪指控的被告爲無罪。
他認爲,在性罪案裁決前,當局應禁止媒體公開被告身份,現有的公開做法涉及公開審訊和媒體報道,可能在案件未宣判前,就出現暴民司法(mob justice)現象。
“以公開涉及性罪案被告的身份來看,很難看出‘公開身份’如何促進司法公正。”
他指出,涉及性罪案的被告未定罪前就公開身份,如果過後證實無罪,可能會不公平地破壞當事人的名譽,對被告的事業和社交生活也産生不利影響。
“這樣(指禁止公開名字)才可以保護被告的家人免受公衆審查,或受被告罪狀引起的反彈連累。”
但鄒天齊律師認爲,其他刑事案的被告身份應公開,“這才能起阻嚇作用,防止人們犯罪”。
立傑律師事務所(Rajah & Tann)訴訟部副主管王順平律師則認爲,被告名字不該受保護,除非是公開被告身份會泄露脆弱受害者的身份,例如被告是受害者的家人或親人、鄰居、同事等。
他也認爲,不該區分性案件和其他嚴重罪案。“根據‘公開正義’的原則,所有案件都應公開被告身份。”
他指出,很難決定哪類罪案嚴重到必須禁止公開被告身份,比如嚴重欺詐案,爲何不必公開被告身份?
針對民事案可能導致各造名譽受損,也是否該保護身份的問題,王順平律師認爲,除了仲裁案件和特定家事案件,在“公開正義”的大原則下,一般民事案各造的身份也都是公開的。
他說,家事案件男女方名字不公開是慣有做法,因爲糾紛通常涉及隱私,也關系到孩童權利,孩童更需要保護。
“以仲裁案件來說,仲裁庭尊重各造要求保密的決定,保密也是新加坡仲裁業的支柱。”
鄒天齊律師也認爲,民事案各造身份不必保護,因爲只要搜查個別人士或公司,就能找到相關訴訟資料。
他指出,以民事案來看,通常是誹謗案才會影響聲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