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佩玲 報道
夫妻結婚10年生育一對子女,女方卻提出離婚,並且搬出去與女伴侶同居。丈夫不願接受婚姻結束,以女方向法院隱瞞自己是同性戀者爲由,要求撤銷離婚裁決,他也相信有朝一日能與女方破鏡重圓,但被高庭駁回。
根據昨天所發出的高庭判詞,男方聲稱,若法院知道女方目前的感情狀態,就不會批准她的離婚申請,但朱漢德法官指出,男方的說辭毫無法律邏輯,而且根據呈堂宣誓書,兩人之間幾乎已無感情可言。
這對離婚男女是在2009年結婚,先後在2011年和2013年生下女兒與兒子。判詞沒有揭露雙方的年齡。
女方的立場是,兩人的婚姻在兒子出世後亮起紅燈;她在2019年搬出去住,隔年向家事法院申請離婚。
男方在接到女方的離婚申請通知後,遲遲沒有做出回應,離婚聆訊一拖再拖,法院最終在去年11月發出臨時裁決,批准女方的離婚申請。
法官:男方立場缺乏邏輯
男方對裁決不滿,上訴至高庭。他的代表律師指出,女方向法院隱瞞了一些實情,包括她是一名同性戀者,目前與一名女伴侶同居;若法院得知真相,將做出不一樣的裁決。
不過,朱漢德法官認爲,男方的立場缺乏邏輯,法院不會單憑女方隱瞞性取向此事而撤銷離婚裁決。而且,男子本身與女方母親都有在呈堂宣誓書中提及女子正處于一段同性戀關系,這就是法庭把看管與照顧孩子的權利交給男方的其中一個原因。
男方律師也說,男子相信一旦撤銷臨時離婚裁決,女方將會回到他的身邊,但法官駁斥:“我看不到任何能讓男子如此樂觀的證據。”
法官指出,根據男方所提呈的宣誓書內容,自2013年起,夫妻之間已沒有什麽好感可言,男方也試圖把婚姻關系的瓦解歸咎于女方。
法官表示不清楚男方申請撤銷離婚裁決的真正原因,但絕非出于對妻子的愛意,他勸雙方趕緊解決離婚後的其他事項,別讓彼此繼續深陷于痛苦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