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監獄法令,如果囚犯在服刑期間犯下可能影響到獄所秩序及紀律的嚴重罪行,如襲擊監獄官或重傷其他囚犯等,可受到體罰。
從2011年至2020年這10年間,2149名囚犯因在監獄內犯下嚴重罪行,如傷害其他囚犯或監獄官及破壞監獄物品等,被新加坡監獄署在監獄內施予2875下鞭刑。
根據監獄法令,如果囚犯在服刑期間犯下可能影響到獄所秩序及紀律的嚴重罪行,如襲擊監獄官或重傷其他囚犯等,可受到體罰(corporal punishment)。
法令裏一共列出12種可導致被鞭的行爲,包括越獄及企圖越獄、傷害其他囚犯或監獄官、故意毀壞監獄內物品、嚴重不服管理,以及輕度違反獄規但屢勸不改等。
內政部長兼律政部長尚穆根于本月3日通過國會書面答複阿裕尼集選區議員貝理安的提問時透露上述數據。
監獄署內部有特定框架 確保案件被公平審理
尚穆根解釋,每一起案件的罪行及因素都不同,因此涉案囚犯會被判處不同數量的鞭刑。這10年期間,囚犯被施予的鞭刑中位數(median)爲三下,一般上最常見的罪行是嚴重傷害其他囚犯或監獄官。
爲確保案件被公平審理,監獄署內部有一套框架來裁定囚犯是否罪成。
根據答複,每當收到有囚犯在監獄內犯法的通報後,監獄糾察處人員(Provost)便會啓動調查程序,包括向受害者、投訴人、證人和被告等相關人士錄取口供,以及查閱相關證據。被指涉案的囚犯將得到通知,並有機會爲自己答辯或求情。
負責裁定的獄署長會在考慮所有證據後,才裁定涉案囚犯是否罪成,並在罪成之後決定相關的處分。
根據監獄法令,獄署長若裁定囚犯罪成後,可令施予最多12下鞭刑、最長七天禁閉,或者取消假釋等處分。
尚穆根在回複中指出,若有涉及體罰相關的案件,獄署長之後會將案件轉介給一個紀律委員會,之後再由委員會建議監獄總監施加體罰如鞭刑是否恰當。
他也說,該委員會爲一個由內政部任命的獨立委員會,成員包括至少一名接受過法律訓練的成員。
監獄總監也會在過後評估及審查每一起涉及嚴重罪行的案件,並確認涉案囚犯所得到的處分。
醫務人員將確定囚犯是否適合接受體罰
一旦確定將對囚犯施加鞭刑等體罰後,醫務人員會先檢查他是否適合接受處分。在處分期間,醫務人員將繼續檢查他可否繼續受罰,若不行將直接停止。
這10年期間,囚犯被施予的鞭刑中位數爲三下,一般上最常見的罪行是嚴重傷害其他囚犯或監獄官。
——內政部長兼律政部長尚穆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