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開車,卻也因危險駕駛罪受到法律制裁,這是怎麽回事?其實三種情況可構成危險駕駛罪共犯。
未實施醉駕者爲何也要承擔刑事責任?根據我國《刑法》中教唆犯罪相關規定,以勸說、利誘、授意、慫恿、收買、威脅等方法,將自己的犯罪心理意圖灌輸給本來沒有犯罪意圖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圖實施犯罪,教唆人即構成教唆犯罪。
三種情況下可構成危險駕駛罪共犯:
1、在飲酒過程中,行爲人明知駕駛人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其飲酒,且飲酒後不給其找代駕的行爲。
2、車輛所有人明知借車人已經醉酒且要求駕駛機動車時,仍將車輛出借給借用人的行爲。
3、行爲人明知駕駛人飲酒,仍教唆、脅迫或命令駕駛人駕駛機動車輛的行爲。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更不能向喝醉酒的人員出借車輛或強迫醉酒的人駕駛機動車,否則講受到法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