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奸罪在夫妻之間也是存在的,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強奸罪是指采用脅迫、暴力或者其他手段對婦女實施強奸的行爲,所以夫妻之間存在構成強奸罪的脅迫、暴力手段,以及對婦女的真實意願進行違背的,都屬于強奸罪。
一、夫妻間是否存在強奸罪?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強奸罪是指采用脅迫、暴力或者其他手段對婦女實施強奸的行爲,所以夫妻之間存在構成強奸罪的脅迫、暴力手段,以及對婦女的真實意願進行違背的,都屬于強奸罪。
在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要構成強奸,需要具備下列條件:
(1)長期使用暴力手段對妻子實施強奸,嚴重損害妻子的身心健康,有證人證言和傷情證明的;
(2)出于圖財、報複等目的,幫助他人來對妻子實施強奸的;
(3)雖然已經登記結婚,但還沒有同居,女方提出離婚之後強制與其發生性行爲的;
(4)夫妻感情的確已經破裂,且長期分居,有證人證言或者分居協議的。
二、相關法律依據
婚內強奸同一般強奸的主要區別在于是否存在婚姻關系,而婚姻關系的存在會對強奸行爲的認定産生很大的影響。
由于婚姻對性行爲具有一定的承認力,也就是說婚姻能夠起到保護性行爲的一般方式的作用。如果妻子在心情不好時被丈夫逼迫發生性行爲,但事後丈夫並沒有被妻子完全責怪,並且又發生了性行爲等等,在這種情況下發生的性行爲就不宜被認定爲強奸行爲。
丈夫對妻子實施強奸構成強奸罪。其理由是:強奸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也就是說凡是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自然人就可以。丈夫自然也是如此。對于婦女來說,性的不可侵犯權是一項重要的人身權利,婚姻法基本原則之一的使婦女權利得到保護的規定,已經明確指出任何人都不能使婦女的合法利益受到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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