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新加坡作爲亞太地區重要的金融、貿易、服務、航運中心,以及科技創新中心,吸引了諸多外國投資者前來設立公司;同時,作爲保持中立的國際爭議解決中心,新加坡也得到了國際社會的認可,亞洲各國的法律界和商界人士都對新加坡倍加推崇,視之爲理想的國際商務仲裁一站式服務中心。
很多外國法律服務機構將新加坡作爲海外布局的重要組成部分,近些年,中國多家規模大所先後在新加坡設立了分所,或正在設立新加坡分所的路上。最近,中新法訊後台收到一些咨詢留言,本篇擬介紹新加坡法律業務的執照類型,以及新加坡對外資法律機構政策和限制性規定,供參考。
01 中國律師事務所爲什麽“走出去”?
有鑒于中央和上級部門對律師行業發展形態的要求,及律師事務所中長期發展戰略布局的需求,國內部分律師事務所依托“一帶一路”的倡議,與國際接軌,大力發展涉外業務,設立境外分支機構,或與國外律師事務所建立多種形式的合作。
“走出去”的好處在于:
1)有利于帶動事務所涉外業務的發展,提升律所品牌知名度和影響力;
2)有利于國際市場的開拓,把國內總所的優勢業務帶出去、把國外的優質客戶引進來,形成強強聯合、資源共享;
3)有利于拓寬視野,提升事務所綜合管理水平。
但是,“走出去”也存在挑戰和局限,應該了解當地司法部門的政策態度以及限制性規定,做好預案及應對措施,少走冤枉路。
02 新加坡法律服務業規定及分類
新加坡的法律服務業對外國投資屬于禁止或限制的行業。外國律師事務所在新加坡設立的分支機構,在執業領域方面有嚴格的限制,不得逾越。根據新加坡《法律職業法》第161章、《2015年法律職業(法律執業實體)規則》和其他相關附屬立法,新加坡法律實體的執照及注冊類型包括以下幾種:
(一) 新加坡律師事務所(Singapore Law Practice,簡稱“SLP”、“新加坡本地律所”),新加坡本地律所可以在新加坡境內或從新加坡提供:
在所有法律實踐領域提供新加坡法律相關的法律服務;以及
在SLP有能力提供的所有法律實踐領域的外國法律相關的法律服務。
外國律師可以進入本地律所執業,但一個本地律所中,外國律師執業或成爲其董事、合夥人或股東,或分享其利潤的人數比例有所限制。SLP可以是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合夥企業或公司的形式,並且需要申請律師事務所執照、有限責任合夥執照或法律公司執照。
(二)外國律師事務所(Foreign Law Practice,簡稱“FLP”),依據《法律職業法》第161章的第172條,FLP可以在或從新加坡提供外國法律業務,包括:
其有能力提供的所有法律執業領域中與外國法律有關的法律服務;以及
僅在國際商事仲裁與新加坡國際商業法庭(“ SICC”)的有限範圍內,通過某些類型的注冊律師提供與新加坡法律有關的法律服務。
(三)合格外國律師事務所(Qualifying Foreign Law Practice,簡稱“QFLP”),依據《法律職業法》(第161章)的第171條,允許獲得QFLP執照的外國律師事務所在新加坡或從新加坡提供:
其有能力提供的所有法律執業領域中與外國法律有關的法律服務;以及
通過某些類型的注冊律師在“允許的法律執業範圍”內提供新加坡法律相關的法律服務。但是當地的訴訟和一般性執業除外,例如通過有新加坡執業資格的律師或擁有外國執業證書的外國律師提供零售轉讓、家事法及行政法的服務。
QFLP的執照是經過申請和嚴格審核篩選程序之後頒發的,目前,QFLP方案處于關閉狀態,暫無開放下一輪申請的消息。
(四)合資法律企業/合資律師事務所(Joint Law Venture,簡稱”JLV”),這是由新加坡本地律所(SLP)與外國律師事務所(FLP)或合格外國律師事務所(QFLP)組成的法律實體。JLV有權提供所有法律領域的涉外法律服務;以及通過某些類型的注冊律師,在“允許的法律執業範圍”提供新加坡法律相關的法律服務。然而,應該注意的是,組成JLV之後,FLP/QFLP只能通過JLV在新加坡或從新加坡執業,而不是通過FLP/QFLP。
(五)正式法律聯盟(Formal Law Alliance,簡稱“FLA”),是新加坡本地法律實體和外國法律實體密切合作但又各自保持獨立執業的一種結構。FLA的成員律所可以共享辦公場所、資源和客戶信息,以及聯合品牌和被許可事項。但是,成員律所仍屬于不同的法律主體,只能提供各自律所及其律師執業範圍被允許提供的法律服務。在這一背景下,外國律師和外資律師事務所(FLP)將獲准與新加坡律師事務所(SLP)分享更大份額的利潤和權益。
(六)團體執業(Group Practice,簡稱“GP”),新加坡團體執業是一個或多個新加坡本地律所 (“SLP”) 之間的合作,而外國團體執業是一個或多個FLP 和/或QFLP之間的合作。這一合作結構使兩個或多個法律服務實體能夠作爲獨立的法律主體進行合作,並具有聯合品牌以及共享辦公場所、資源和客戶信息的好處。但是,成員律所仍屬于不同的法律主體,只能提供各自律所及其律師執業範圍被允許提供的法律服務。
(七)代表處(Representative Office,簡稱“RO”),由新加坡境外的法律事務所設立,僅在新加坡境內或從新加坡開展聯絡或宣傳工作,RO 不得在新加坡提供任何法律服務或進行任何商業活動。尤其不得提供法律意見、訂立合同或開立、議付任何信用證。
03 外國律師事務所在新加坡設立分支機構的現況
根據新加坡法律中心的數據顯示,在冊的新加坡本地律師事務所(SLP)是1169家(開業的有1000家)、新加坡外國分所(FLP)是157家(開業的有128家)、合格的外國律師事務所(QFLP)有9家。另外,合資律所有10家(開業的有8家),代表處有14家,正式法律聯盟有14家(開業的有11家)。執業律師包括5537名新加坡律師和1141名注冊外國律師。
全球十大律師事務所中有8家(按收入計算)在新加坡設立分所,如安理國際律師事務所(Allen & Overy)、貝克•麥堅時國際律師事務所(Barker & McKenzie)、高偉紳律師事務所(Clifford Chance)和瑞生國際律師事務所(Latham & Watkins)等。
根據公開信息顯示,中國的律師事務所包括大成、金杜、德和衡、京師、廣西萬益,以及錦天城等,已經設立或計劃設立新加坡分支機構,但尚無一家中國律師事務所獲得QFLP執照,有興趣的朋友可以登陸新加坡法律中心以及各個律所的網站了解。
新加坡文化、社區及青年部部長以及律政部第二部長唐振輝Edwin Tong表示,目前約有120家外資律所在新加坡有業務,但他不希望國際律師的數量只是爲了增加而增加,律所必須提供和國際客戶以及經濟相關的服務。話雖如此,他仍然表示,一個強大的法律服務市場以及法治是吸引企業來新加坡的關鍵所在。他說:“法律服務對新加坡GDP的貢獻相對是比較小的,但是我們認爲它對其他領域的貢獻非常大。如果新加坡沒有強大的法律系統,許多其他行業是不會選擇新加坡的。”
04 新加坡合格外國律師事務所QFLP執照計劃及實施情況
新加坡法律服務業自2007年開始實施法律服務業自由化等一系列開放措施,2008年推出QFLP計劃。之前,外國律師事務所僅被允許通過與新加坡律師事務所的合資來進行新加坡法律執業。
QFLP 執照計劃是向外國律師事務所頒發執照,以在新加坡部分法律領域執業,其中主要是商業和公司領域,以支援新加坡重要經濟領域的增長、協助發展新加坡的法律行業、以及爲新加坡律師提供更多機會。
2008年和2013年,新加坡政府分兩批給9/9+家外國律師事務所(FLP)頒發了合格外國律師事務所(QFLP)執照。其中第二批的申請期,有23家外國律師事務所(FLP)提交了申請,只批准了6家。2020年12月29日,政府統一考核更新了在本地執業的所有9家合格外國律師事務所的執照(五年有效期)。
在QFLP計劃下獲批准在本地執業的外國律師事務所爲本地法律領域的增長,作出了巨大貢獻,創造了超過30億7000萬元的岸外收益,這些外國所聘請了200名左右新加坡本地律師任職。
05 QFLP執照的申請和更新條件
對于外國律師事務所提交的QFLP執照申請,將考慮以下因素:
1、在申請人(FLP)新加坡辦事處工作的律師人數;
2、新加坡辦事處將提供的法律業務領域(最好是能爲新加坡帶來就業和利益的創新業務);
3、新加坡辦事處將新加坡作爲總部的程度;
4、新加坡辦事處將從事的離岸工作量;和
5、FLP的記錄。
而,2020年12月29日,新加坡政府對新加坡執業的九家合格外國律師事務所QFLP執照的更新,則充分考慮了包括定量目標和定性目標在內的要求(我理解是對申請執照時所訂立商業計劃的落實情況的考核)。
06 結語
綜上所述,外國律師事務所在新加坡的執業範圍有所受限,如果想擴大業務範圍,持有QFLP執照獨立經營,需要獲得新加坡司法部的QFLP執照;如果沒有獲得QFLP執照,而又想開展新加坡法律服務的話,則意味著外國律所FLP必須和新加坡本地律所合作,建立合資(JLV)或者聯盟(FLA)關系,否則,只能從事相應的外國法律服務,而不能開展涉及新加坡法律的業務。
對于計劃涉足新加坡法律服務市場的中國律所而言,可以先設立FLP,因爲不管是QFLP,還是合資(JLV)、聯盟(FLA)的形式,前提都是先成立FLP。
信息來源:https://www.mlaw.gov.sg/law-practice-entities-and-lawyers/licensing-or-registration-of-law-practice-entities/types-of-licence-or-regist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