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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紹爾:被定罪者行爲必須是隱蔽或不透明

2021 年 10 月 5 日 泰国播报

要在防止外來幹預(對應措施)法下定罪,涉案者的行爲必須是隱蔽或缺乏透明度的。

內政部兼國家發展部政務部長費紹爾副教授昨天參與防止外來幹預(對應措施)法案(簡稱FICA)二讀辯論時說,法案第17條把“通過電子通信進行秘密外來幹預的行爲”列爲罪行。它須滿足三個要素,包括涉案者代表外國委托人行事、他的行爲是隱蔽或涉及欺騙的,及他有理由相信這違反了新加坡的公共利益。

費紹爾說,法案是爲對付代表外國人暗中行事且刻意損害我國公共利益的人。如果僅僅通信方式是私密的,如兩人進行視頻通話,不會構成隱蔽行爲。

費紹爾舉例,如果一名新加坡人收受其他國家情報機構的酬勞,發表多篇批評新加坡對該國外交政策的文章,卻沒有透露他與外國機構的聯系,這才屬于隱蔽行爲。

此外,法案不涵蓋出于自己意願行事的新加坡人、公開和署名評論新加坡的外國人,以及無意間散播敵意信息的人士。

陳國明:有外國作家僞裝本地人撰寫本地政治文章

至于爲何將政治捐款法納入FICA並擴大其覆蓋範圍,內政部兼永續發展與環境部政務部長陳國明參與辯論時解釋,政治捐款法只禁止政治組織,以及選舉候選人及其代理人接受來自外國的捐款。它不涵蓋直接參與我國政治的人如國會議員,也不涵蓋其他幹預渠道,如外國人以志願工作的性質爲本地政黨和政治人物服務。

陳國明也透露,根據法案,在一些情況下,即使個人或組織沒被列爲“具政治影響力的人”,政府也須要采取行動。

第一種情況是,參與外國政治或立法機構的新加坡人,可能受外國勢力培植來影響我國內政。法案第79條因此要求參與這類機構的新加坡公民向當局申報。

第二種情況是,外國作者僞裝成本地作家,撰寫有關新加坡政治事務的文章。陳國明說,當局見過這方面的事例,因此認爲有必要讓新加坡人知道這類文章的來源。

因此,法案第80至82條允許由內政部長任命的主管部門,發布信息披露指示(Transparency Directive),要求任何報章、媒體等,披露這類文章或節目是由哪個外國作者或外國委托人指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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