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公司前董事少報公司近36萬元收入,兩年內漏繳逾5萬元稅,也沒有按時爲公司注冊消費稅以及保留商業記錄。
被告李龍一(46歲)面對六項觸犯所得稅法令和消費稅法令的控狀,控方以其中三項提控,包括涉及在2011估稅年少報公司收入的控狀。涉及2010估稅年的控狀等余項則交由法官下判時一並考慮。
被告11月16日被判罰款8000元,並須繳付11萬6058元5分罰金。根據案情,被告曾是Wooleejeep公司董事和股東,該公司于2008年成立,在多個食閣經營攤位。
被告在2011估稅年不確實申報公司總收入,省略了34萬8276元,因此少繳約4萬9207元的稅。結合控狀,被告在2010估稅年已曾少報約1萬零79元的公司收入,少繳約1713元的稅。
2009年,公司連續四個季度的營業額超過100萬元,卻沒有按時注冊消費稅,直到2012年9月才提出申請。
沒有保留至少五年商業和會計記錄
調查也顯示,2009年至2013年間,被告沒有爲公司保留至少五年的商業和會計記錄,以及供應商的發票等。
庭上揭露,被告早年曾因觸犯雇傭外籍勞工法令被判罰款。
他求情時稱已賣屋,目前得負擔房租,也得照顧三個孩子,薪資不足以繳清罰款和罰金,請求法官允許分期付款。被告也坦言這是他第一次做生意,他承認自己的過錯,並且願意接受相應懲罰。
法官允許被告先繳付2萬元,余額分期償還。
國內稅務局發文告重申嚴正看待逃稅行爲,也提醒商家若12個月應繳稅營業額超過100萬元,須在30天內申請注冊爲消費稅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