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天主教知名人物涉嫌在10多年前,與不只一名少年發生性行爲,昨天下午被控上庭。
男被告面對四項控狀,其中兩項指他蓄意犯下違反自然的性行爲,另兩項指他對青少年做出猥亵行爲,觸犯兒童與青少年法令。
爲保護受害者,法官谕令媒體不得報道任何會泄露受害者身份的資料,包括被告的姓名、職銜,以及案發地點。
綜合控狀,被告被指在2005年至2007年間犯案,至少有兩名少年受害,他們案發時的年齡介于14歲和15歲,或是14歲和16歲之間。控方昨天在庭上申請讓被告還押接受精神評估,以判斷他是否心理異常。
代表律師指被告事先不知道昨天有可能會被還押,要求允許他延後這麽做,但被告隨後表示願意即刻接受還押。
律師稱,被告是新加坡人,在國外生活了一段時間,早前因爲本案回到新加坡。律師也說被告全力配合警方調查,並無潛逃風險。
法官下令讓被告還押在樟宜監獄醫療中心三個星期,接受精神評估,案展下個月10日過堂。
刑事法典于2008年廢除第377節條文違反自然的性行爲罪名,這項罪名的最高刑罰可判終身監禁,或坐牢最長10年,也可能面對罰款。對青少年做出猥亵行爲的罪名若成立,初犯者可面對最高5000元罰款,或坐牢最長兩年,或兩者兼施。重犯者則可面對最高1萬元罰款,或坐牢最長四年,或兩者兼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