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案一讀
在本地落網的海外逃犯,即使同意被引渡回去犯案的國家,以目前的法律來說也不能馬上這麽做,須經過法定的司法程序。法案修訂後,他們可能更快被送回國,不必占據我國寶貴的國家資源。
引渡(修正)法案擬議推出新機制,可以接受逃犯同意被引渡,並豁免必經的司法程序,從而避免逃犯在本地拘留過長時間。
引渡(修正)法案昨天在國會由文化、社區及青年部長兼律政部第二部長唐振輝提出一讀。
律政部發文告說,修正法案一旦通過,將使新加坡的引渡機制更現代化,與其他采用普通法的領先司法管轄區一致,並鞏固新加坡做爲負責任的環球公民的角色。
修正法案擴大
可拒引渡要求範圍
“一個現代化的制度將加強我們的能力,在有正當理由下,讓引渡程序更容易展開,確保在新加坡犯案的逃犯被引渡回來,也確保國家用在引渡方面的有限資源能得到恰當使用。”
針對同意被引渡的逃犯,律政部說,國家法院的推事必須確定逃犯是自願被引渡,也會告誡引渡的相關後果,這與國際的做法是一致的。
另外,修正法案也擴大可以拒絕引渡要求的範圍,包括逃犯是不在場的情況下,在犯案國被判刑,或是要求引渡的國家因爲受到提控期限的限制,再也無法控告“太遲落網”的逃犯,或是逃犯涉及軍事罪行,或逃犯的剩余刑期很短。
律政部說,“這跟國際做法一致,在現代引渡條約也是常見的。”
律政部發言人回答媒體詢問時說,如果逃犯的剩余刑期少過半年,新加坡可能拒絕引渡要求,“這是默認的最低刑期,除非新加坡和要求引渡國之間的引渡協議另有注明。”
目前,司法單位是根據引渡法令的“罪行附表”,確定逃犯的罪狀是否符合引渡要求。
修正法案將廢除罪行附表,采納“起始點”(threshold approach)的做法,即規定逃犯所面對的罪行的最高刑罰必須是至少兩年,才能考慮引渡,也將更容易確定可引渡的罪行,並讓新加坡的司法管轄與澳大利亞、加拿大、馬來西亞和英國一致,更符合國際標准。
修正法案將列出不會采取引渡行動的新罪行附表。例如,無照入口受管制植物而抵觸植物管制法令,或制造假證據而抵觸商標法令。
目前,新加坡法庭在審理引渡申請時,所考慮的證據通常是大量的書面證詞。
修正法案將更新和簡化提供引渡證據的步驟,讓要求引渡的國家只須提呈經司法或檢控部門核證的案件記錄。
修正法案允許逃犯向高庭申請檢討拘留令,也允許總檢察長就推事駁回引渡申請向高庭提出上訴。
目前,新加坡與德國、美國、香港和印度尼西亞有引渡協議,也與40個共和聯邦地區,包括澳大利亞、英國和新西蘭有引渡條文。新加坡、文萊及馬來西亞也相互承認雙邊的拘捕令。
律政部發言人說,過去10年來,有四起從海外引渡回新的個案,從新加坡引渡到其他國家的個案共八起。
2020年,渣打銀行搶劫犯大衛·羅奇從英國引渡回新,而涉及新加坡精深技能發展局近4000萬元培訓補助金詐騙案的郭司榮,則于2018年從香港引渡回新。
另外,2018年新加坡把專賣賊贓的慣犯艾爾克胡烏裏(Christopher Elkhouri)引渡回澳大利亞,2019年把跨國詐騙分子帕特爾(Hitesh Madhubhai Patel)引渡到美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