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巴士車長起訴新捷運案續審,新捷運解釋,巴士車長一周只須工作43個半小時,就可獲得“加班花紅”與每周津貼。但起訴人蔡廣明堅稱沒有收到應得的加班費,加上自己英文水平低,公司的加班費制度讓他感到混淆。
《聯合早報》新加坡男子蔡廣明(62歲)起訴新捷運,指後者在安排工作時間、休息日與計算加班費等方面違反雇傭法令。案件本周在高庭開審,昨天由蔡廣明繼續接受辯方高級律師文達星的盤問。
蔡廣明是在2017年4月至2020年2月期間在新捷運當巴士車長。他是13名起訴新捷運的巴士車長之一。
起訴人蔡廣明前天供證時稱自己教育水平不高,看不懂許多英文文件,對于公司的加班計算制度感到混淆。(《聯合早報》檔案照片)
這13人于2019年9月至隔年2月之間,陸續入禀國家法院向新捷運追討賠償,具體金額有待法院定奪。法院決定先審理蔡廣明的訴訟案,以此作爲判例案件。
根據訴方的立場,雇傭法令規定雇員每周的工作時間不可超過44小時,但新捷運卻安排蔡廣明一天工作八小時和每周至少48小時,導致他一個月內的加班時間曾好幾次超過法定的72小時,公司也沒有支付他相應的加班費。
辯方駁斥,蔡廣明的指控毫無事實根據,並且歪曲了公司計算工作時間與加班費的方法。雖然雇傭合約中說明巴士車長每周必須工作48小時,但那是把車長用餐與小休的時間計算在內;事實上,車長每周工作不超過43個半小時。
而且,辯方指出,新捷運多年來的做法是,巴士車長每周只要做足43個半小時,在無須真正加班的情況下,他們的每月薪金就會附加一筆“加班花紅”,公司每周也會發派津貼給他們。在車長工作超過43個半小時的情況下,公司就會按照協議好的酬勞支付加班費。
辯方稱,蔡廣明錯誤理解新捷運的“加班花紅”制度與加班時間的計算方法,才會指責公司沒有支付他應得的加班費。但蔡廣明堅稱沒有收到所謂的加班花紅,而且他教育水平不高,看不懂許多英文文件,對于公司的加班計算制度感到混淆。
訴方也認爲,蔡廣明每天下班後須搭乘公司安排的廠車才能回家,因此等候廠車的時間也應算爲工作時間。不過,辯方駁斥,新捷運沒有爲車長提供通勤服務的合約義務,蔡廣明的訴求無法成立。案件今天續審。(部分人名譯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