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油案發生于2007年至2018年,三名主謀當時都是蚬殼東方石油公司(Shell Eastern Petroleum)的職員。
犯案期間,祖安迪與其他同夥分工負責不同環節,包括接洽海外油槽船的人員、偷油時操作控盤或支開管工,以及到公海脫售失信的燃油等。他們也故意調整測量表,以免有人察覺燃油量有異,同時也調整閉路電視攝像鏡頭的角度,避免非法活動被拍下。
而且,涉案的燃油價值高達1億2773萬9404元,這也是加重被告刑罰的考量因素之一。
祖安迪等人每月平均偷兩次油,所得款項與所有同夥共享。蚬殼過後發現無故損失大量燃油,于2017年8月報警,進而揭發這起大規模盜油案。
蚬殼東方石油公司前職員與另兩同夥策劃與主導本地曆來最大規模的煉油廠偷油案,失信價值超過1億2773萬元的燃油,這名主謀之一昨天下午被判坐牢29年。
去年7月,另有兩名蚬殼前職員阿什拉夫(Muhammad Ashraf)和薩達戈潘(Sadagopan Premnath),因參與偷油案而分別被判監九年六個月及六年八個月。其他同夥的案件仍在審理中。
加上被告與同夥們的犯案時間長,以及影響新加坡作爲商業樞紐的聲譽等其他因素,法官最終決定,29年的監刑是合適的刑罰。
高庭法官符曉平下判時指出,被告與同夥們所犯下的罪行非常嚴重,部署精密的團夥犯罪活動延續超過10年,並且打擊了新加坡作爲商業樞紐的聲譽,這些都是本案的量刑考慮因素。
警方調查顯示,多年的犯罪行爲讓被告個人撈取至少563萬元。他以各種方式洗黑錢,包括購買名表與名車;在新加坡、泰國與印度尼西亞買房,還有投資外彙和賭博等。
主謀之一祖安迪(Juandi Pungot,45歲)一共面對85項監守自盜、轉移犯罪所得款項,以及抵觸防止貪汙法令的控狀。他今年2月在高庭認罪,是本案中首名認罪的主謀,案件展期至昨天下判。
案情揭露,2007年至隔年初,祖安迪先後找上兩名同事拉迪夫(Abdul Latif Ibrahim)與穆紮法(Muzaffar Ali Khan),開始串謀偷公司燃油。這三名主謀也陸續拉攏其他職員參與盜油勾當。
符曉平法官指出,本案的盜油規模前所未有,犯案手法相當精密。
調查顯示,多年的犯罪行爲讓祖安迪個人撈取至少563萬元。他以各種方式洗黑錢,包括購買名表與名車、在本地、泰國與印度尼西亞買房、投資外彙和賭博等。2017年1月,祖安迪也與兩名同夥合開日本餐廳,創業資金來自他們的犯罪活動。
他們拉攏多名同事參與勾當,也與海外油槽船人員勾結,並且賄賂獨立測量員,以免盜油行爲被當局發現。
祖安迪于2004年加入蚬殼,在毛廣島的煉油廠當技工,後來擢升爲駐岸卸油人員,每月收入約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