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袁方也稱,仲淩雲賣給他的是一家沒有價值的公司,以及自己曾幫公司償還18萬余元的債務。但法官同樣認爲,沒有書面文件可顯示袁方曾償還這一筆債務,而且即使他真的有這麽做,雙方所簽署的協議並沒有說明可讓袁方討回這筆錢。
袁方試圖辯稱,既然協議轉讓的是公司三成股份,交易價格應爲10萬5000元,而不是公司資産的總數,但法官認爲這個辯詞無法成立。法官也指出,沒有證據支持袁方簽署協議時可能被仲淩雲誤導的說辭。
至于商人也要索討的26萬余元利息,朱漢德法官前天(12日)發表裁決時指出,商人不能單方面向對方定下每個月高達8%利息的條件,爲此沒有批准這項訴求。
早前審訊揭露,2018年4月底,仲淩雲得到中國處理一些財務糾紛,並且可能不會回來新加坡;他于是決定把公司的70%股份轉讓給袁方,其余30%股份由仲淩雲的女兒持有。
截至去年6月中,即達成轉讓三成股份協議的兩年後,袁方仍未支付35萬元。訴方稱,仲淩雲同意讓袁方延長付款期限至去年底,但條件是向他征收每個月8%的利息。不過,袁方始終沒有付款。
一個月後,雙方又簽署另一份協議,仲淩雲答應把女兒的30%股份也轉讓給袁方,而袁方必須在協議達成後的兩年內,支付35萬元給仲淩雲,35萬元爲雙方所同意的公司資産價值。
朱漢德法官在書面判詞中指出,雙方所簽署的協議清楚說明袁方必須支付35萬元,以換取公司30%的股份,而袁方顯然違反了協議。
商人轉讓股份給公司經理後沒有收到對方的付款,入禀高庭起訴經理獲判勝訴。法官認爲,經理違反了股份轉讓協議,須賠償商人35萬元。
因此,法官同意訴方的立場,即袁方違反了轉讓股份的協議,必須償還35萬元外加利息給仲淩雲。由于沒有證據說明袁方曾答應支付8%月息,因此法官谕令以法定違約利息來計算總賠償金額,而非8%利息。
對簿公堂的兩名新加坡籍男子是仲淩雲和袁方。仲淩雲原本是富新建築公司的董事,遭起訴的袁方則是公司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