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昨早也承認之前擱置的另兩項抵觸防止騷擾法令,以及一項酒類管制(供應與飲用)法令罪狀。
發言人表示,肅毒局制定了指導方針和行爲准則,確保肅毒人員行爲妥當,且會毫不猶豫對未達專業標准的人員采取行動。
本案中的被告是肅毒局前執法人員維戈大士(35歲)。他在2017年1月2日,于兀蘭關卡肅毒組辦公室的廁所內對馬來西亞籍毒販斯瓦巴蘭(34歲)施以暴力,逼他承認走私毒品的罪名。被告事後面對三項威脅他人承認犯罪而打傷他人罪名,上個月被判罪名成立後昨天判刑。
由于受害者是在本地長期服刑的外國人,控方認爲他要采取民事訴訟會有難度,因此促請法官谕令被告對受害者做出賠償。
另外,法官表示,被告故意選在廁所動手以免電眼拍下罪行,用鋼頭鞋猛踢受害者也可能造成更嚴重的傷勢,他的這些行爲都是下判前被納入考量的因素。
對販毒者拳打腳踢以武力逼供的前肅毒員,被揭曾醉酒辱罵警員,法官考慮所有罪狀後,判他坐牢五年及罰款4000元。
法官也下令被告賠償受害者(即販毒者)4500元,由于他沒有能力繳交罰款和賠償,因此得分別多坐牢10天和三周代替。
案情顯示,被告于2020年3月14日下午開始,與朋友在組屋樓下喝酒,到了禁酒時段還繼續照喝。兩名警員上前勸說時,已經爛醉的被告非但不聽,還對警員飙髒話,結果被捕。
根據控方結案陳詞,被告案發當天上班時身上帶有酒味,顯然喝過酒。他還爲了躲過辦公室的電眼,把啤酒罐收進紙袋繼續喝,法官指他顯然目無法紀。
躲避電眼拍下罪行 被告在廁所動粗
律師也稱,被告2011年加入肅毒局以來表現良好,且多次獲頒獎項,與控方的說法完全相反。控方指被告值勤時幹案,濫用肅毒局人員權利,破壞肅毒局的聲譽,而且認爲法官不應把這因素當做求情理由。
肅毒局發言人回複《聯合早報》詢問時表示,被告自2019年10月5日便被暫停職務,隨著判刑,被告也將面對被開除的紀律處分。
法官指出,被告案發時在肅毒局工作約六年,理應知道不該暴打犯人逼供。他斥責被告的行爲嚴重破壞法治,也打擊公衆對刑事司法系統的信心。
被告的代表律師求情時表示,受害者的傷勢輕微,被告並沒有使用武器或預謀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