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此,被告知道每份訂單的收益,也在售賣二手車後,決定該支付銷售員多少傭金,金額介于500元至1萬5000元之間。
不過,被告在2014年10月卻跟兩名友人王恒盛(41歲)和洪寶明(46歲)開公司做汽車買賣生意,並于11月28日注冊公司。由于被告和王恒盛破産,只能由洪寶明擔任唯一的董事。
被告的職責包括跟銷售員合作,購買二手車和推銷汽車給顧客,也負責處理銷售業績,並爲購入的二手車定價以及詳細記錄每輛二手車的資料等。
被告是46歲陳慶勇,他昨天(4月29日)承認抵觸一項公司法,指他在破産期間沒有尋求法庭或官方受托人批准前,經營一家公司。
破産男開公司做汽車買賣生意,找人合夥挂名當董事,自己躲在幕後經營,被判入獄四周。
案情顯示,被告在2007年3月16日宣告破産,直到2016年9月20日才被解除破産令。
控方指出,除了被告領取的薪資和傭金外,他也獲取其他的個人利益,時間長達八個月。(人名譯音)
期間,被告至少帶洪寶明到越南遊玩兩次,被告當時表示這些費用都是用公司的資金支付。
洪寶明在被告的要求下,以公司名義爲被告租下一間公寓,被告也在經營公司期間,一周多次帶洪寶明外出用餐喝酒,吃香喝辣。
當時,只有被告擁有逾10年汽車買賣的經驗,而洪寶明對此一竅不通,因此經營公司的重擔多數落在被告身上,包括安排辦公室和展示廳的位置、招聘銷售員、處理銷售員的薪資和傭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