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産男開公司做汽車買賣生意,找人合夥挂名當董事,自己躲在幕後經營,被判入獄四周。
被告是46歲陳慶勇,他前天承認抵觸一項公司法,指他在破産期間沒有尋求法庭或是官方受托人批准前,經營一家公司。
案情顯示,被告自2007年3月16日宣告破産,直到2016年9月20日才被解除破産令。
不過,被告在2014年10月卻決定跟兩名友人王恒盛(41歲)和洪寶明(46歲)開公司做汽車買賣,並于11月28日注冊公司。由于被告和王恒盛破産,只能由洪福明擔任唯一的董事。
被告陳慶勇。(海峽時報攝)
當時,只有被告擁有逾10年汽車買賣的經驗,而洪福明對此一竅不通,因此經營公司的重擔多數落在被告身上,包括安排辦公室和展示廳的位置、招聘銷售員、處理銷售員的薪資和傭金等。
被告的職責包括,跟銷售員合作購買二手車和推銷汽車給顧客,也負責處理銷售業績,如爲購入的二手車定價以及詳細記錄每輛二手車的資料等。
爲此,被告知道每份訂單的收益,也在售賣二手車後,決定該支付銷售員多少傭金,金額普遍介于500元(約1500令吉)至1萬5000元(約4萬5000令吉)之間。
洪寶明在被告的要求下,以公司名義爲被告租一間公寓,被告也在經營公司期間,一周多次帶洪寶明外出用餐喝酒,吃香喝辣。
期間,被告至少帶洪寶明到越南遊玩兩次,被告當時表示這些費用都是用公司的資金支付。
控方指出除了被告領取的薪資和傭金外,他也獲取其他的個人利益,而時間長達八個月。(人名譯音)
被告要求洪寶明事先簽署支票,由于洪寶明鮮少處理工作事宜,因此從沒過問或確認被告取出的錢是否用于生意。
2015年6月,被告和王恒盛跟兩名顧客洽談,同意分別以5萬4100元(約16萬2300令吉)和5萬6500元(約16萬9500令吉)購買他們的車,並以公司名義開出兩張支票。不過,兩名顧客無法兌現支票,通知公司獲取第二張支票,仍無法兌現,也拿不回車,最終報警。
調查顯示,公司的兩個銀行戶頭分別剩下167余元(約501令吉)和143余元(約429令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