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民主體制的有效運行,有賴一套能平衡參選門檻和民衆對公職人員道德要求的條規,也取決于政黨對各自議員和候選人的要求、議員的自我要求,以及民衆對代議士設下的標准。
主管公共服務的教育部長陳振聲指出,這“四把鑰匙”可共同維護我國代議民主體制。他前天(5月9日)在國會爲新加坡共和國憲法(修正)法案總結辯論時,回應議員們對修改後的條例會否太松弛或太苛刻的關注。他指出,更新法律條文只是這四把鑰匙中的其中一把。
目前,個人若在新馬被定罪和罰款至少2000元或判監至少一年,就會失去國會議員資格。根據修正法案,在新加坡或國外任何一個地方被罰款至少1萬元者,會喪失議員資格。構成失去議員資格的入獄刑期則維持在至少一年。
朝野議員一致通過法案 無人棄權或反對
陳振聲解釋,我國自獨立以來,不曾修改2000元的罰款金額。若計入多年來的通貨膨脹情況,當年的2000元在今時今日約等于8000元。
當局也參考了本地法庭對逃稅、貪汙等個人誠信相關罪行處以的罰款數額。
“不論更新罰款數額的提議爲何,新加坡人對國會議員和有意成爲國會議員者提出的合理要求,應是他們必須以最高的標准要求自己。”
在場的88名朝野議員一致通過法案,無人棄權或反對。參與辯論的三名議員在二讀辯論時,對法案是否應更嚴厲或更寬松申論。
武吉巴督區議員穆仁理列舉本地法庭近期作出的判決,指一些涉及非禮、擁有色情影像或爲詐騙而僞造文件的罪犯被判的監刑未滿一年。按照法案設下的一年底限,議員如果犯下這些罪行並被判同樣的刑罰,不會因此而自動失去議員資格。
但天秤的另一端,所犯罪行的性質也有輕重之分。蒙巴登區議員林謀泉指出,法案應針對不誠實、詐騙、貪汙、賄賂等行爲褫奪議員資格,對于技術性違例或駕駛時因一時判斷失誤而意外撞上他人等違規情況則不應該構成議員失去資格。如果矯枉過正,物色合適人選爲民服務的難度也會增加。
工人黨主席、阿裕尼集選區議員林瑞蓮也指出,法案既然針對的是一個人是否具備擔任公職的資格,就不能不區分所觸犯的條例。
陳振聲回應時說,雖然須確保只有符合資格的人參選,但門檻也不能過高,以致削弱以代議民主爲基礎的議會體制。將議員失去資格的條件維持在合理範圍,也能讓選民更廣泛斟酌他們心目中的民選代表。
不過,要詳細列出哪些具體違法行爲構成議員失去資格的條件,執行起來會有困難。如果根據預設清單自動褫奪違例者的議員或參選資格,而不考慮實際被處以的刑罰,同樣不符合根據實際行爲確保個人具擔任公職資格的原則。
陳振聲重申,憲法所涵蓋的精神不變,既不把門檻設得過高,排除太多有意參與民主進程的人,也不把門檻設得過低,以致不符合民衆對公職人員的期許,而是在兩者之間找到平衡。
他也說,法案列出的條件只是有意擔任民意代表的人必須達到的最低條件,政黨必須確保所派出的候選人具誠信,也有崇高道德操守,而最終尋求進入國會的人能否獲得民意委托,得由選民手中的選票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