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作爲外籍人士、投資者和企業家進軍亞洲的一流基地,在國際上享負盛名。多年來的積極發展讓新加坡成爲一個有利貿易的金融中心,但是,除了金融中心,新加坡還是一個基金設立熱門地。其中最值得一提的,就是可變動資本公司VCC (Variable Capital Company)。
可變動資本公司VCC是除了公司、有限合夥企業和單位信托以外,一種全新的新加坡基金架構。簡單來說,一間可變動資本公司類似于一個自由流動的資金池,投資者將資産注入池中,再交由專業基金經理進行管理,以達到基金投資的目的。
2020年1月15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和會計與企業管制局(ACRA)聯合發表聲明,正式推出VCC框架。在聲明中,MAS表示,VCC架構可媲美世界重要投資基金中心(如開曼群島和盧森堡)的企業基金結構,消除新加坡基金經理管理海外投資基金的不便,提高成本和時間效率的同時,也爲基金在新加坡的注冊和營運提供更大的靈活度。
作爲在岸的基金主體,VCC無論是從靈活性、隱私保密性、還是稅務角度來看,都已經完全不輸開曼等地的離岸基金架構!因此,MAS相信,VCC架構可以鼓勵更多基金在新加坡注冊,而新加坡作爲全球金融中心和投資基金中心的地位也將借此得以提升。
01 VCC的主要特點
法律地位
VCC被視爲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實體。它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擁有財産
VCC的權力和義務與其股東和董事是分開的
傘形VCC的子基金不是獨立于VCC的法人,然而,每個自基金可以獨立的起訴或者被起訴,資産也是分離的,如同獨立法人
VCC架構只能用于集體投資計劃(CIS)
VCC歸屬方
VCC由股東所有
最低限度是一個股東,沒有最大限度
股東可以按照VCC章程中的規定贖回投資
證券類型
VCC發行股票,每個份額對應CIS中一個單位證券,它的成員類似于CIS中的單位證券持有者
VCC股份賦予股東從VCC財産中獲得利潤的權力,其方式可以由股東在章程中決定。這可能包括參與VCC(或傘形VCC下子基金)財産或從財産中收取款項的權力。
最低資本要求
法律不強制VCC有維護資本,但是必須至少發行一股
股票沒有票面價值-VCC實收資本的實際價值始終等于VCC的資産淨值
VCC的股價會隨著其資産價值而波動,股價將等于總資産淨值除以總流通股數
VCC管理
VCC由董事會管理
必須至少有一名長居新加坡董事。如果VCC中有涉及面向公衆發行的投資計劃,那麽最低要求是三名董事其中包括一名獨立董事
VCC必須指派基金經理來管理其資産,運營VCC內所有投資計劃。而基金經理需要合規持有資本市場服務牌照,或滿足豁免條件。
02 VCC的優點
靈活性:VCC既可以作爲獨立VCC,也可以設計成爲包含多個子基金的傘形VCC。可同時發行封閉式基金(如私募股權基金)和開放式基金(如對沖基金),滿足多樣化需求
獨立(單一基金)可變資本公司
傘型(多個子基金)可變資本公司
功能性 : 可以把金融資産和非金融資産全部放在“櫃子”裏,實現私行無法持有非 金融資産的職能
隱秘性: 信息不公開與交換 ,無需公開股東名冊, 財富隱形
可遷移: 允許現有新加坡境外的公司制基金轉移至新加坡並注冊爲VCC。新框 架 支持更多類型的海外注冊基金遷移並重組爲VCC
可享受稅收豁免:VCC將被視爲單一實體, 可申請享有新加坡《所得稅法》(第134章)第13R和13X的稅收優惠計劃, 因此所有指定投資的收入基本上爲免稅收入
VCC 資助計劃:VCC基金向新加坡本地服務提供商支付的注冊、法律、基金行政等服務費用最高可報銷70%,最高補助15萬新元。 每名基金管理人最多可獲3個VCC資助,有效期達三年,至2023年1月
可交叉投資:VCC的子基金允許直接投資同一個框架下的其他子基金;
資産債務隔離: 傘型基金子基金之間的資産和負債相互隔離(在破産期間依舊可以適用)
03 稅收優惠
VCC的稅收優惠包括基金稅收優惠和管理人稅收優惠兩類。
(一)基金稅收優惠
01 離岸基金免稅計劃(OffshoreFund Tax Exemption,Section 13CA of the SITA)
該免稅計劃的適用需要滿足下面的兩個條件:
(a)基金形式須爲公司制;
(b)不能是新加坡稅務居民。
該類型的免稅待遇對基金規模、基金支出和投資者策略沒有要求,且無需經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批准,只要自行判斷符合要求的,就無需進行納稅申報。
02 新加坡境內基金免稅計劃(Onshore(Singapore Resident Company) FundTax Exemption Scheme,Section 13Rof the SITA)
該等免稅待遇沒有基金規模限制,但需要滿足五個條件:
(a)基金形式須爲公司制;
(b)基金須是新加坡稅務居民,即基金在新加坡成立且基金行政管理發生在新加坡境內;
(c)基金的管理人須是新加坡境內的管理人;
(d)每年在新加坡境內發生的商業支出至少爲20萬新幣;
(e)需要MAS的批准。
03 特級基金免稅計劃(EnhancedTier Fund Tax Exemption Scheme,Section 13X of the SITA)
該免稅待遇適用于基金形式,包括公司、信托和合夥企業,且包括基金的共同投資實體、非公司型目的公司(SPV)及兩層以上的SPV,且不要求是新加坡居民。但該免稅計劃的適用需要滿足四個條件:
(a)基金規模不低于5,000萬新幣;
(b)每年在新加坡境內發生的商業支出至少爲20萬新幣;
(c)需要MAS的批准;
(d)如果基金是在新加坡境內成立的基金,則基金的管理人須是新加坡境內的管理人。
(二)管理人稅收優惠
除基金之外,新加坡也有適用于基金管理人的稅收優惠政策。原則上,基金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費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爲17%,但根據“金融行業激勵”(FinancialSector Incentive,FSI)計劃,在滿足下列主要條件及取得MAS批准的前提下,可以適用10%的優惠稅率:
(a)基金管理人是MAS批准的持牌/注冊基金管理人;
(b)基金管理人至少聘用三名有經驗的投資專業人員(experienced investment professionals),每名專業人員每月的工資至少爲3,500新幣,且實質性地從事基金管理活動;
(c)基金管理人的資産管理規模不低于2.5億新幣。
04 外企在新加坡落地爲VCC的基本要求
1. 提供擬設立的VCC名稱,VCC辦公人員基本資料,有新加坡境內注冊地址
2. VCC需要設立董事會,其中至少一名董事在新加坡居住(新加坡公民/永久居民/工作准證持有者,並取得新加坡人力部與新加坡移民局同意書),在新加坡有合法居住地址
3. 其中至少一名董事(可以與前述董事爲同一人)爲符合VCC法案的合格代表或者由管理人董事出任
4. VCC必須指定新加坡持牌/注冊基金管理公司擔任管理人,並由常駐新加坡的基金經理管理,該基金經理須獲得MAS的授權或許可(或豁免注冊)
5. 提供會計年度末財務信息
6. 提供擬設立的VCC公司章程/合夥協議
7. 提供經過認證的外資企業注冊地各類注冊文件(公司章程、合夥協議、備忘錄等等)的複印件
8. 提供經過認證的外資企業營業執照(或類似營業執照的文件)的複印件
9. 提供經過認證的兩份以上外資企業在注冊地的投資計劃複印件
10. 提供相關承諾書
11. 支付VCC規定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