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實的人與人互動,凸顯了他們處理的這項工作是多麽重要,也讓團隊明白案件如何影響一個‘活人’,他們不再只是處理法學院的一個‘假設問題’。”
張俊銘說,評估過程中,學生們與死囚寫信溝通,到監獄與他面談,感觸良多。
男子服用的藥物影響了毒品檢測,結果錯誤驗出他服用嗎啡,不過他在服刑打鞭後,通過學生組織的幫助成功翻案。
這個學生組織成立已10年,目的是爲走投無路的囚犯提供最後一線希望,盡力維護法律系統的安全網。
本期《說法識法》訪問團隊中的四名學生領袖符董文(25歲)、張舜明(25歲)、吳程偉(23歲)、孫崇豪(23歲),
以及他們的指導教師國大法學院張俊銘副教授,了解刑事案的上訴過程,以及這群熱血的法學生如何應用法律知識爲囚犯爭取翻案的機會。
想要尋求幫助的囚犯必須目前正在服刑,他們可要求監獄官提供相關文件,填寫申請表格,並郵寄給學生們。如果事態緊急,申請者也可請監獄官幫忙,直接電郵給學生。
談及印象最深刻的案件,受訪學生提到近年處理的這起死囚申請。他們無法透露太多細節,只說申請人因販毒罪成,被判死刑,事後向團隊求助。
另外,囚犯必須已被判罪成,並已用盡司法程序現有的上訴渠道。
2011年,阿穆蘭在服用嗎啡罪名下被捕,但他曾經服用含有可待因(codeine)的藥物,而可待因其實會影響嗎啡的尿檢結果。
冤枉啊,法官大人!
學生領袖們說,提出申請的人通常是因爲發現法律的一些新發展,或掌握了新證據,認爲這可能影響案件的結果,才尋求他們的幫助。
過去一年來,“追索計劃”的成員共評估29份翻案申請,顯示申請人對法學生有信心,希望能夠得到他們的援助。
張俊銘澄清,法學生無法提供正式的法律咨詢,團隊的評估並不顯示案件的勝率。
找不出翻案法律依據 處理死刑案印象深刻
然而,在五天的審訊中,五人提出這點,阿穆蘭也稱律師吩咐他保持沉默,結果罪成,得坐牢六年及打鞭六下。
然而,組織的存在無疑爲囚犯提供了另一條出路,相信申請者也看得到學生們的努力。學生領袖指出,“至今,從來沒有申請者因爲我們是法學生的身份,而質疑我們學生團隊的能力。”
法庭後來重開案件,控方評估藥物可能影響尿檢,申請讓阿穆蘭無罪釋放,2014年他在還押和監禁約三年後重獲自由。
每個刑事案的被告都有上訴的權利。國家法院的刑事案,上訴是交由高庭審理,而高庭的案件,上訴則由最高法院上訴庭審理。
被判死刑的毒販尋求學生的協助,渴望減輕判刑,雖然最終難逃上絞刑台的命運,但這也讓首次接觸死囚的學生團隊五味雜陳。
要證明案件出現誤判,必須符合諸多條件,因此翻案成功的案例可謂少之又少。
負責的學生團隊花了無數個小時細讀相關法律文件和證據,以中立態度進行評估,但最終仍無法找出任何可以“重開”案件的事實或法律依據。
這是“追索計劃”成立10年至今,唯一順利推翻的案件。團隊2013年成立時,原名爲“洗冤工程”(The Innocence Project)。
“洗冤工程”的學生團隊在評估他的申請之後,認爲可能有機會翻案,于是找了當年還未在國大授課的張俊銘律師無償處理此案。
雖然組織成員畢竟只是法學生,不能在庭上代表被告,但他們可以利用法律知識,評估被告的翻案申請是否站得住腳。
令人唏噓的是,阿穆蘭2015年因吸毒再次被捕。尿檢顯示他這次的確服用了嗎啡,他再度被提控,辜負了學生團隊和律師的一番努力。
學生們坦言,這一過程的法律門檻非常高,成功翻案並非輕而易舉,但他們仍仔細評估收到的每份申請,希望能幫助所有申請者。
“就算在上千份申請當中,只有一個順利翻案,這不僅對他的自由,也可能對他的一生帶來截然不同的影響。”
申請案件“重開” 須符合刑事訴訟法條件
囚犯成功洗冤 提早重獲自由
若上訴已被駁回,申請者打算再求法庭“重開”案件,就必須先符合刑事訴訟法(Criminal Procedure Code)列出的條件。
若囚犯的上訴被駁回,法律制度通常不允許他再次上訴,但法庭仍可在特殊情況下“重開”案件,這就是學生義工介入的階段。
團隊拒絕囚犯的申請,通常是由于對方的證據不足、無法證明自己的論述,或團隊判斷對方的申請無法達到法庭要求的標准。
雖然這樣的例子在本地並不多見,但若有囚犯覺得自己的案子是冤假錯案,想要“擊鼓鳴冤”,
他們可以聯系新加坡國立大學的學生組織“追索計劃”(The Recourse Initiative,簡稱TRI),可能就有機會伸冤。
每項申請由兩名法學生和案件經理評估,過程中他們可寫信向囚犯索取更多信息,或親自到監獄進行訪問。
收到所有資料後,團隊若覺得這項申請有機會通過,就會與張俊銘副教授進一步討論,看能否爲囚犯尋找無償律師,向法庭申請“重開”案件。
當囚犯認爲自己被錯誤定罪,或刑罰判得過重,上訴也不成功之時,該如何尋求更多幫助來翻案?
申請者手上的證據或法律論據,必須足以讓上訴庭判斷此案存在誤判(miscarriage of justice)。這些信息應該令人信服、可靠、詳實並且強有力,也未曾在之前司法程序的任何階段被查閱過,或者即使經過合理的努力,也無法更早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