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早報》中文版9月3日報道:新交所昨天(9月2日)宣布了新的上市條例,允許特殊目的收購公司(Special Purpose Acquisition Companies,簡稱SPAC)在主板挂牌上市。同時,降低SPAC上市門檻,將首要條件的最低市值要求從原先建議的3億新幣,減半至1億5000萬新幣。
新交所監管公司首席執行官陳文仁說,新交所的SPAC框架將爲公司提供另一種募集資金的途徑,在價格和執行方面具有更高的確定性。我們希望新交所的SPAC上市程序能帶來優良的上市公司,爲投資者提供更多選擇和機會。爲了實現這一目標,我們更專注保薦機構的素質和記錄。我們還引入了一些要求,確保保薦機構的利益與股東一致。
SPAC的目的是透過首次公開售股(IPO)募集資金後,收購有前景的未上市公司,讓被並購的公司借殼上市。根據新交所的框架,SPAC上市之後,必須在24個月內完成收購。若能滿足規定的條件,可延長最多12個月。
新加坡金管局對新交所推出SPAC上市監管框架表示歡迎。金管局發言人說:“這讓新交所成爲區域先行者,能滿足亞洲快速增長的新科技和新經濟類型公司的融資需求,同時提供保護措施,協助散戶了解SPAC的獨特性質。”
大部分受訪市場人士也認爲新交所聽取和接納了市場意見,在監管和保護投資者方面取得良好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