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
“十四五”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提出,“推動國有企業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這爲激發國有企業活力指明了方向。實踐證明,建立起符合市場競爭機制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不斷完善企業國有資産監管體制,有益于形成國資監管與企業發展之間的良性互促,爲做強做優做大國有資本和國有企業提供堅強的制度保證,也爲其他國家提供了經驗借鑒。
國有資産監管體制日益成熟定型。國有企業能不能搞好,與社會主義可不可以搞市場經濟一樣,在改革開放初期爭議很大,爭議的核心在于國有産權是否清晰、是否有人真正爲國有資産負責。經過艱辛探索和實踐,我國按照政企分開、政資分開的原則,建立了企業國有資産監管體制,並在實踐中不斷完善。一是國有資産監管體制的建立,破解了政企不分、政資不分的難題。二是國有資産監管體制建立後,逐步完善了規劃指引、産權管理、財務監管、考核分配、監督追責等各環節,國資監管的專業化、體系化、法治化特征日益凸顯。三是國有資産監管體制在實踐中不斷優化,更加適應以管資本爲主加強國有資産監管的要求。四是國有資産監管體制符合世界通行規則。五是國有資産監管體制的國際影響力不斷提升,爲其他國家的國有資産監管提供了有益借鑒。比如,2018年越南成立企業國有資産管理委員會,就吸收了中國經驗。
總的來看,這一體制既借鑒了現代企業制度,符合市場經濟規律,又適應中國國情、具有中國特色,在實踐中不斷完善、日益成熟定型,已經成爲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這也表明,我國從學習美英模式、德日模式、新加坡淡馬錫模式中,逐漸走出了一條行之有效的國有資産監管之路。
國有資産監管體制促進了企業改革發展。國有資産監管體制的建立健全,適應了生産關系調整要求,促進了國有企業不斷深化改革、實現又好又快發展。一是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普遍建立,國務院國資委監管的中央企業除極少數需清理整合的外,已經全部完成公司制改制,省級國資委監管的一級企業約96%完成了公司制改制。二是國有資産規模迅速壯大,全國國資系統監管企業2020年底資産總額達到218.3萬億元,其中中央企業達到69.1萬億元。三是國有經濟布局結構不斷優化,目前主業處于石油石化、電力、通信、軍工、機械等行業的企業資産總額占中央企業的比重超過90%。四是國有企業發展質量不斷提升,2020年《財富》世界500強上榜國有企業80家(未包括財政部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企業12家)。五是國有企業創新能力日益增強,目前中央企業國內外研究機構已達4360個,國家重點實驗室91個,在載人航天、深海探測、高速鐵路等多個領域取得了一批世界級科技成果,彰顯了科技自立自強的國家隊作用。六是國有企業“走出去”成效顯著,目前中央企業境外資産約8萬億元,分布在全球180多個國家和地區,擁有境外機構和項目超過8000個,參與共建“一帶一路”沿線項目3400多個,促進了項目所在國經濟社會發展,有力踐行了合作共贏的發展理念。
總的來看,國有資産監管體制不是簡單地實現政企分開、政資分開,而是在此基礎上實現了專業化、體系化、法治化監管。比如授權經營體制改革,不是一放了之,而是堅持“一企一策”,放活與管好相結合;再比如混合所有制改革,不是一混了之,而是在“改機制”上下功夫,並對混改企業探索實施差異化管控,激發企業活力。專業化、體系化、法治化監管是出資人監管能力現代化的體現,也是促進國有企業快速發展的主要原因。
國有資産監管體制有利于應對競爭中性。應當說,經過40多年探索實踐,我國國有企業在改革中成長,在競爭中發展,在與市場經濟不斷融合中提升,已經具備了在國內、國際市場上應對競爭中性挑戰的實力。我國簽署《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系協定》(RCEP),以及考慮加入《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夥伴關系協定》(CPTPP)等,均展示了深化改革、擴大開放的決心和底氣。但是,一些具體做法也仍需改進。比如,一些因承擔政府調控任務導致的國有企業政策性虧損補貼,以及因承擔政府公益任務而産生的成本費用,可以采取第三方評估下的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這樣就會減少相關國家不必要的質疑,增強我國在經貿談判中的話語權。
總的來看,面向“十四五”,在構建新發展格局中發揮戰略支撐作用,國有企業必須邁過競爭中性這道坎。而國有資産監管體制由于符合世界通行規則,更有利于國企應對競爭中性。因此,一些應當由出資人行使的權益,就應當依據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産法歸位于出資人;未完成政企分開、政資分開的企業應盡快完成改革,實行經營性國有資産統一監管。這不僅是提升國資監管效率和專業化水平的需要,更是實行高水平對外開放、構建新發展格局的戰略需求。(作者:國務院國資委研究中心 鄭東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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