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4條的規定,在將房屋征收決定作出之前,市、縣級人民政府應該組織有關部門依照法律對征收範圍內沒有經過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處理和認定。也就是說,國家在對治理違法建築的過程中,需要征收項目的推動。但這大家需要注意,對違法建築進行處理的功夫要下在平時,不要等到征收時再用一刀切的方式來解決。
對于違法建築的處理與認定,不論是在什麽時候,都需要以法律原則與事實爲出發點。但是現實狀況卻是,在征收拆遷的過程中,違建拆除的亂象隨處可見,“用拆違促拆遷”的狀況時有發生。這裏爲大家提個醒,有些房屋雖然看似是違法建築,但其實卻是合法的,或是在把手續補辦之後就能成爲合法建築。
在征收拆遷的過程中,這些建築不應該被當作違法建築來處理。征收方應該明白,這八類建築雖然看上去像是違法建築,其實卻不屬于違法建築的範疇,采用非法手段強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的做法,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這八類建築雖然看上去像是違法建築,其實卻不屬于違法建築的範疇,采用非法手段強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做法,需要負法律責任。
一、有土地使用證,但是證件不齊全的
證件不齊全的房屋不一定就屬于違法建築。受曆史原因的影響,有些房屋的所有人在對房屋進行建造時只是對土地使用證進行了辦理,而沒有對其他的證件,例如房産證等進行辦理。處于這種情況下的房屋,在房屋的所有人補辦手續之後就會變成合法的建築,絕不能被簡單的認定爲是違法建築。
二、在土地規劃調整前修建的建築
有些房屋或其他建築也許與現在的規劃要求不符合,但在當初修建的時候卻是與土地利用的總體規劃相符合的,根據現在的標准來將其認定爲違法建築,很顯然是不公平的。實際上,在土地規劃調整前建造的且把當時建造所需證件獲得的房屋,屬于合法建築。
三、08年之前建造、擴建、翻建的建築物
就違法建築一事,我國法律已經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在2008年1月1日起,《城鄉規劃法》正式實施,所以現在根據這條法律來認定違法建築時,需要把時間和因素考慮進去。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在08年前建造的房屋,如果具有完備的土地使用權或使用證,就不應該被認定爲違法建築。另外,通過拍賣、招標、挂牌的方式將國有工業用地使用權獲得,或者把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權一次性買斷,或者相關部門對房屋的使用權進行了確定,只要是在2008年之前完成了首次建造、擴建、翻建等行動,都不能被看作是違法建築。
這八類建築雖然看上去像是違法建築,其實卻不屬于違法建築的範疇,采用非法手段強制拆除被征收的房屋,需要對法律責任進行承擔。
四、對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進行買斷的
由于某些原因,一些老舊的企業或者小區等被遺棄了,在這種情況下當地政府可能會通過招標、拍賣、投標等方式將土地使用權一次性售賣出去。在交易時,就算大家沒有拿到地上建築物的房産或者土地證件,征收方在進行征收時也不能把房屋看作是違法建築。
五、被用于農田生産建設等多種情況下的建築物
這三種情況包括農村土地承包地、用于農田生産的土地、在荒山荒地上開墾的土地,由于它們都具備生産經營權或土地承包經營權,因此不能認爲是違法建築。
六、在1986年6月25日前建造的農村房屋
《村鎮建房用地條例》是在1982年2月13日實施的,從1986年6月25日起,國家規定開始實施《土地管理法》,同時將1982年推行的《村鎮建房用地條例》廢除。所以在實施《土地管理法》之前,根據《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在獲得建造許可證的情況下,修建的房屋,不應該被認定爲是違法建築。
七、通過補辦手續將建設許可證獲得的
根據《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如果房屋是在沒有取得建設許可證的情況下修建的,只需要在規定時間內對手續進行補辦,把許可證拿到,就能被當作合法建築了。法律上遵循“最小損害的原則”,容許一些建築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
這八類建築雖然看上去像是違法建築,其實卻並不屬于違法建築的範疇,采用非法手段強制拆除被征收的房屋,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八、通過招商引資且通過政府審批的建築物
改革開放初期,爲了促進經濟的開展,許多地方都在大力推行一些招商引資項目,同時各地的政府也都出台了一定的優惠政策。有許多建築是在這個背景下修建的,如果這些建築通過了有關職能部門或者政府的審批,就屬于合法建築,不應該被認定是違法建築。
認定違法建築時,我們一定要秉持尊重現實、尊重實際、尊重曆史的觀念,如果征收方不考慮這些,采用非法手段強制拆除房屋的話,是需要對法律責任進行承擔的。而作爲當事人,倘若你在現實生活中遇到了這八種情況,一定不要把自己的訟訴權利輕易放棄,特別是在拆遷過程中遇到認定違法建築的情況時。